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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梦幻西游2》直播真的侵犯著作权吗?

知产团  · 公众号  · 知识产权  · 2017-11-30 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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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在海淀法院有关《网络游戏侵犯知识产权案件的调研报告》及其他学者的论述中,均主张支持游戏画面构成类电作品。


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


与预先设置在游戏中的动画短片,游戏宣传片等不同,网络游戏整体本身是一种各类素材在游戏逻辑规则操控下的集合,对于同一场景不同玩家呈现的游戏实时动态界面截然不同,因此,不具有同一复制性,不构成类电作品。支持游戏界面构成类电作品的主要理由还在于相关场景及道具是游戏本身预先设置的,而且不同玩家操作的主要场景均相同,由于场景本身已经获得著作权法保护,这些都不是构成类电作品的理由。


此外,对于游戏玩家而言,其本身没有创作作品的意图,因为这种意图要使自己的贡献成为作品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并具有控制能力,游戏玩家和主播并不符合这种意图要件。


再者,网络游戏本身的盈利点在于通过付费下载和玩家装备购买获得收益,这些收益已经能够覆盖游戏厂商的成本并获得收益。在游戏元素已经通过其他作品形式获得著作权法保护的情况下,没有必要再通过类电作品予以保护。


个人游戏直播行为不构成版权侵权


主播个人本身为游戏玩家时,通过作为社交工具的直播平台向其社交圈范围内的社交对象传播自己游戏操作过程的行为,属于自由表达的范畴。其向社会传播的内容本身是其游戏技能,而非游戏界面,游戏界面本身是主播个人表现其游戏技能的工具。观看直播作为一种娱乐和社交活动,并没有多少人会愿意去观看差技能的无聊游戏操作,本身亦没有人会像观赏电影一样去观赏游戏界面。


此外,根据著作权利穷竭理论(也称权利用尽原则、首次销售原则),即著作权人将作品原件或复印件以出售或赠与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发行后,他人可以自由传播作品而不受著作权人的限制。其制度宗旨是在保护著作权人合法利益的前提下,维护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保护经营者和一般消费者的合法利益。


传统理论中,著作权权利用尽主要控制发行权,特别是著作权的载体的有形书籍,在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穷竭理论同样适用。当消费者付费(或免费)下载涉案网络游戏软件后,在所下载的软件载体(手机或电脑)中,使用该软件的行为,不再受软件著作权人的控制。就网络游戏直播行为而言,个人用户使用直播平台社交软件对自己享有合法使用权的软件进行游戏操作直播的行为,属于对相关软件使用权的合理延伸。


再者,游戏直播行为应构成一种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直播平台主播获得点赞打赏等收益本身是一种随机的结果,具有偶然性,排除有组织的商业直播操作外(电视台付费电竞直播等),个人通过直播平台获得社交范围内的社会公众打赏的行为,本身不构成商业盈利行为;游戏本身的主要获利途径是付费下载和装备销售,个人直播行为不会对其收益构成不利影响;个人游戏直播行为,亦不会降低他人下载和使用游戏软件的可能性;游戏直播行为本身利用游戏界面展示个人相关技能,同一时间展示的游戏界面极少,并不会构成对游戏整体庞大素材的不当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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