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印发)。
解读:在一个省内跨县提供建筑服务的,属于“属地纳税”,就是建筑公司在哪个区盖大楼,就在那个区预缴税,再到公司所在地申报增值税,这样太麻烦啦,对此,
国税总局规定,5月1日起,在统一地级行政区内,可以到“公司注册地”缴纳增值税,不需要预交!
营改增的目的是为企业减税,在过去一年中,部分企业不但没有减税,税负反而升高,对此,国家税务总局再次出台“营改增”政策改革10条,让企业更好地利用营改增达到最大限度的减负。
6月初,财政部出台《关于坚决制止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的通知》(财预〔2017〕87号)。87号文规范了地方政府的政府购买服务行为:
1)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确定的服务范围实施政府购买服务,
不得将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建设工程作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
2)
严禁将铁路、公路、机场、通讯、水电煤气,以及教育、科技、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等领域的基础设施建设,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农田水利等建设工程作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
3)
严禁将建设工程与服务打包作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
4)
严
禁将金融机构、融资租赁公司等非金融机构提供的融资行为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
工程质量保证金:7月1日起,预留比例由5%降至3%
6月7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在今年已出台4批政策减税降费7180亿元的基础上,自7月1日起推出的新降费措施。其中,
建筑领域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上限,由5%降至3%。
推进"四库一平台"建设,业绩补录截止到今年12月31日
6月21日,住建部发文《关于扎实推进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建设的通知》,业绩补录截止到今年12月31日
,确保实现全国建筑市场“数据一个库、监管一张网、管理一条线”的信息化工作目标。
7月17日,发改委发布
《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文中未再提及“工程咨询企业需取得相应资格”的要求,或将率先取消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
发改委还明确,行业自律性质的资信评价等级,仅作为委托咨询业务的参照。任何单位不得对资信评价设置机构数量限制,不得对各类工程咨询单位设置区域性、行业性从业限制,也不得对未参加或未获得资信评价的工程咨询单位设置执业限制。
7月24日,住建部发文《关于印发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方案的通知》,决定
即日起至2017年10月底,对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
7月,财政部修订《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该《办法》提出:
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
8月,发改委印发关于《关于修改〈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决定》(下文简称《决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对《招标投标法》的修改中有一条:
在原文件“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后增设一条“前款第二项中标条件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
编者注:有专家指出,
此举是对“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之滥用的改正,有利于遏制不合理的最低价中标现象。
为落实国务院要求,人保部印发《
关于集中治理职业资格证书挂靠行为的通知》
(以下简称《通知》),部署打击住建、环评、药品流通、专利代理、消防等领域职业资格证书挂靠问题。
随后多部委也对外公开“挂证”问题举报受理联系方式。而且随着相关政策的不断完善,后期证书挂靠将越来越难。随着相关政策收紧、全国社保联网等客观因素的影响,证书挂靠或将真的成为历史。
7月16日,国务院以国务院第682号令公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减轻企业负担。明确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
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也就是说10月1日起,全国所有企业环评相关的申请、审核、报表等等费用全都免了!
简化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事项和流程。删去环境影响评价单位的资质管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审批规定;取消行业主管部门预审等环境影响评价的前置审批程序,并将环境影响评价和工商登记脱钩。
2017年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商务部等六部委联合印发《“互联网+”招标采购行动方案(2017-2019年)》,要求:
1)2017年,电子招标投标覆盖各地区、各行业,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基本实现全流程电子化招标采购。
2)2018年,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