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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类专项债能否成为城投债的下一站?

法询金融固收组  · 公众号  · 金融  · 2017-08-11 18:33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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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城投债发行额得到有效控制, 相比2009年,期间发行额度下降4.7%。 但是19号文,堵大于疏,从时点上来说,国家仍寄托于4万亿刺激计划创造投资和就业,因此国务院、财政部虽然意识到地方政府的债务问题,但是城投融资平台实际上并不可能实质意义上受到控制,反而在稳增长的压力下快速发展。

贵州担保违规问


2016年10月8日,贵州省遵义市、安顺市、安正县和苗族侗族自治州四个地方的财政局出具文件声明,要求之前为帮助融资平台融资出具的承诺函作废,将原件寄回,一时哗然,这个事件留下了两个方面的思考。 说明虽然早在2010年19号文颁布已经明令禁止担保函、承诺函的出现,但是直到19号文,43号文多次重申下,“隐性担保”仍然屡禁不止,多年来地方政府出具各种函的情况普遍存在。从另一个角度来说,“收函”风波也被视为地方政府隐性兜底机制的破产信号。


天平倾斜

2010年年底开始,发改委给城投公司带来了好消息,可以看做是针对城投平台的监管转向。《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发行债券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0]2881号),提及 鼓励符合企业债券发行条件的投融资平台公司发行企业债券,提高直接融资的比重。 但与此同时为了遏制平台通过发债使地方政府债务雪球越滚越大,设定了一系列约束条件,包括要求其偿债资金来源70%以上(含70%)必须来自公司自身收益, 所在地政府负债水平不能超过100%等。 国务院和发改委的不同主体之间的监管博弈,也是城投平台融资监管掣肘的关键所在。

如果说2881号文是在融资渠道的选择中倾向了城投债,那么随后为了配合“十二五”规划纲要中提到的3600万套的保障性住房的任务,给了城投债快速生长的土壤。发改委要求充分发挥企业债券融资对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支持作用,引导更多社会资金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发行企业债先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并且针对保障房类企业债券采取优先核准,简化审核环节,缩短核准周期的优待。

一面发改委积极唱着红脸,另一方面银监会摆出白脸。在19号文出台一年后,银监会在2011年6月8日-9日间在廊坊召开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监管工作会议,研究确定出台了《关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监管有关问题的说明》。总体上按照“保在建、压重建、禁新建”的总体思路,严格按照政策要求管控新增平台贷款,实现全年“降旧控新”的总体目标。建立“名单制”管理系统,确定不向名单制系统以外的融资平台发放贷款。很多市县级融资平台是没有划分在这个“名单”当中的。面对政策形势上对银行贷款的收紧,而基础设施建设、保障房项目的刚性需求还存在,供给需求的不匹配之下,城投债找到了自己的发展空间,进入快速增长的渠道。2011年,在发改委引领下的政策松动,为城投债市场重新注入活力,当年城投债期间发生额在3000亿左右,发债数目突破200,远远大于2010年的139支发债数目。

2012年到2014年,是城投融资平台监管的空窗期。 2012年和2014年,城投融资平台的发债规模两连跳,一个是从2011年不到3000亿的规模,到2012年直接扩充到8000亿左右,发债数量将近翻了三倍,另一次是在2014年,发行规模从2013年的8217亿,一下子奔向了17585.4亿元,发债数目扩充到1680支,要知道在2008年,这个数字是22支,到2013年底国家审计署出文公布地方债务时,经核算,共审计的7170家融资平台公司累计积累的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40755亿,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8833亿,政府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债务20116亿,占到地方政府债务总量的38.96%,讽刺意味浓厚。

值得关注的一点是2012年财政部的发文《关于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2]463号)。 463号文的新意在于,对土地注资问题和土地储备融资问题有更明确的说明:在剥离融资平台的公益性资产的基调上,要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地方政府将土地注入融资平台公司必须经过法定的出让或划拨程序。这为映照地方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埋下了伏笔。

低开高走

其实从对城投融资平台大的监管周期来看,每一次都是从国务院对融资平台的一个强监管落地,后续补充文件跟进,再到发改委唱红脸,进行放松的周期轮回,从2014年的新一轮监管,对周期这个逻辑又是一次完美的印证。 2014年对融资平台的监管强度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8月份,新预算法落地,按照新修订的预算法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预算中必须的建设投资的部分资金,可以在国务院确定的限额内,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以举借债务的方式筹措”。9月份,国务院发43号文,明确要剥离城投平台公司政府融资功能。12月,中证登发布《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回购风险管理相关措施的通知》,规定未来没有纳入政府债务的企业债券,仅接收债项评级AAA,主体评级AA+以上的企业债券进入回购质押库,规定一出,直接造成约5000亿存量的城投债失去质押资格。市场反应强烈,城投债收益率短时间内上浮100BP左右。

新预算法的实施和43号文的颁布改变了城投债的内在属性。城投债靠地方政府做担保或者软性担保的预期逐渐被打破。新城投的内在实质逐渐向着企业债的方向靠拢。这也就意味着,随着发行的规范化,低等级弱势融资平台隐形担保的外衣被剥除。与19号文的反应不同,43号文的出台是在地方政府债务甄别开始启动,市场对部分城投债能否纳入政府债务不得而知,信仰开始动摇,一时间,城投融资平台看似到了“非消即改”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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