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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黑板!“劳动关系、劳务关系、承揽关系”一次讲清楚

刑侦案审  · 公众号  · 法律  · 2021-04-29 1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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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中一方是用人单位,一方是劳动者,而用人单位必须是我国劳动法中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劳动者”同样必须具备合法的资格,个人与个人之间是不可能存在劳动关系的。另外,劳动者的劳动行为是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从事具体劳动并获得报酬的过程。


一般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可以收集以下证据来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劳务关系

劳务关系是指提供劳务一方在一定或不特定的期间内,接受雇主的指挥与安排,为其提供特定或不特定的劳务,雇佣人接受受雇人提供的劳务并按约定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


劳务关系的主体类型较多,可以存在于法人与法人、法人与自然人、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它的表现形式与内容是多样化的。


所以,劳务合同是非要式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法律法规对劳务关系主体的要求,不如对劳动关系主体要求的那么严格。


劳务关系的双方之间 只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彼此之间无从属性,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 没有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者提供劳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 各自独立、地位平等。 这是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 最基本、最明显的区别。


此外,若劳务关系没有特定规定,劳务报酬 可以一次性即时结清或者按照阶段分批次支付。


劳务关系作为一种民事关系,以意思自治为基本原则,当事人在合同条件的约定上有较大的自由。 劳务关系中的雇主一般没有为受雇人办理社会保险、履行最低工资标准等义务。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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