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制定煤炭、有色金属、黄金、化工、地热等省级绿色矿山建设地方标准及绿色勘查标准,明确相关省级绿色矿山指标。
三是全面推进矿产资源绿色勘查。
研究推广应用绿色勘查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方法,探索矿产资源绿色勘查评估制度,加强地勘项目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
四是全面推进新建(改扩建)矿山绿色矿山建设。
从2018年开始对新设采矿权、技改扩能矿山执行绿色矿山标准建设,编制矿产资源绿色开发利用方案,加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和水土保持方案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五是积极推进生产(建设)矿山达标建设。
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制度和矿山地质环境动态监测管理制度,强化“三率”、“三废”监督管理,提高资源绿色高效利用、安全生产水平。
六是创建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
开展市县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创建,打造绿色矿业发展样板区。
七是加快推进资源利用方式转变。
坚持转方式与稳增长、去产能与矿山企业兼并重组、调结构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相结合,加快绿色环保技术工艺装备升级换代,加大矿山地质环境综合治理力度。
八是推动矿地共建和谐共享。
完善资源开发利益分配机制,共建绿色和谐矿山。鼓励矿产资源开发与农村“三变”改革融合,采取与村集体组织共建高效农业产业、劳务委托、工程承包等方式,发展壮大集体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