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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小e  · 公众号  · 大学校园  · 2019-10-29 17:22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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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细则中学士学位授予对象为我校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包括来华留学本科毕业生。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按我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全日制本科在校生可辅修其他本科专业,达到辅修专业课程修读及学位论文(或毕业设计)要求,且符合主修专业学士学位授予标准的,可授予辅修学士学位。辅修学士学位与主修学士学位应归属不同的本科专业大类。


第五条 通过高考招收的双学士学位复合型人才培养项目学生,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标准的,可授予双学士学位。项目所依托的学科专业应分属两个不同的学科门类。


第六条 根据校际合作办学协议招收的全日制联合培养本科生,符合联合培养单位各自的学士学位授予标准的,可授予联合学士学位。


第七条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必须“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公正合理、严格程序”。如发现学位申请者或有关单位存在营私舞弊、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八条 学士学位授予标准

(一)申请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应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无反动言行,无违法行为,没有学校规定不授予学位的学术不端行为。


(二)在规定的年限内, 修完人才培养方案所规定的教育教学内容 ,获得规定的学分,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能够较好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或担负专业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通过毕业论文答辩 并取得毕业资格。


(三) 非外语类专业本科毕业生全国大学英语四级或者六级成绩应达到学校要求的425分(划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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