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3)鼓励政策:
44
号文中率先提出「
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药品品种,在
医保支付
方面予以适当支持,医疗机构应
优先采购
并在临床中
优先选用
。同品种药品通过一致性评价的生产企业达到 3 家以上的,在药品集中采购等方面不再选用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从医保支付、集中采购、临床使用环节明确鼓励原则。
《若干意见》在此基础上
增加:「
对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药品,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并将其纳入
与原研药可相互替代药品目录」
、「
同品种药品通过一致性评价的生产企业达到 3 家以上的,在药品集中采购等方面不再选用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未超过 3 家的,优先采购和使用已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
」
、「
加快按通用名制订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尽快形成有利于通过一致性评价仿制药使用的激励机制」,继续延续医保支付、集中采购、临床使用全环节鼓励的思路,但鼓励力度明显更大。
仿制药替代是国际发达国家控制药费的重要手段,多数发达国家均有采用,中国由于上市药品质量不一致限制了该项政策使用。《若干意见》是
中国首次在官方正式文件中提出「原研药可相互替代药品目录」概念
(2016.6 CFDA 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会上有提及「提高仿制药质量,在临床上实现与原研药相互替代」),将一致性评价和药品集中采购、医保支付、临床使用切实挂钩,强化一致性评价的实际效果。之前的一致性评价工作仍有大量药企观望,本次以国务院文件的高度明确了预期,让企业更加了解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和严肃性,加快自身品种规划,推进相关工作进度。
此外,《若干意见》中同时明确「
医疗机构应按药品通用名开具处方
,并主动向患者提供处方」,目前中国大部分医生在开具处方时仍然开具商品名,开具通用名的规定将为仿制药替代进一步奠定基础。
2
、借鉴国际先进审评经验,探索分类审评审批
继 2015 年 44 号文掀起审评审批改革以来,中国针对罕见病、儿童药、重大疾病等药品已经建立了优先审评制度,且已发布十余批审评名单。《若干意见》提出「分类审评审批」,预计将对罕见病用药等药品的特殊审评纳入常态化,利好罕见病、儿童药对应的品种及企业。
3
、加快按通用名制订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彰显鼓励国产优质产品决心
此前医保支付标准征求意见稿(2016.11)明确「对已通过一致性评价或质量差异较小的药品,原则上结合差比价规则按通用名制定;暂未通过一致性评价或质量差异较大的药品,按商品名制定」,《若干意见》在此基础上
明确提出「加快按通用名制订医保药品支付标准,
尽快形成有利于通过一致性评价仿制药使用的激励机制」,可见高层对鼓励仿制药一致性评价药品的决心,政策鼓励力度超前。
4
、进口药品将面临原产国/周边可比价格、口岸价格限制,价格继续承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