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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案例 | 江苏高院:太阳镜外观设计专利侵权,以产品设计整体视觉效果为判断核心,判赔120万元

知产宝  · 公众号  · 知识产权  · 2025-04-25 07:20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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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一审法院明确将涉案专利类别、专利贡献度作为酌定赔偿数额的考量因素之一,符合法律规定,对其该项上诉主张不予支持。

第四,乐活公司、乐尚公司上诉称, 一审法院适用法定赔偿确定赔偿数额时不应当考量惩罚性赔偿因素 。对此本院认为,首先,乐活公司、乐尚公司与雅瑞公司、爱亦锐公司同属眼镜制造销售行业,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的规模和知名度,应当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 尤其是在已有因类似产品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而被雅瑞公司、爱亦锐公司多次诉至法院的情况下,依然实施本案侵权行为,足以说明乐活公司、乐尚公司具有侵权主观故意。 其次,雅瑞公司、爱亦锐公司诉至法院亦属维护自身合法权利的正当途径,其没有事先通知乐活公司、乐尚公司涉嫌侵权的义务。再次,被诉侵权产品上标注乐活公司自有商标亦不能说明其不具有侵犯他人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故意。综上,一审法院考量惩罚性赔偿因素适当,对其该项上诉主张亦不予支持。




裁判文书摘要



一审 法院/案号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苏01民初3577号

二审法院/案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3)苏民终432号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二审合议庭

审判长 史乃兴

审判员 史   蕾

审判员 唐   静

法官助理

魏雯
书记员
娄梦云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乐活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莹,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雁来,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乐尚科技设计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莹,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雁来,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文红,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如红,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文红,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如红,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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