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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案例 | 从临摹到演绎:宗教届美术作品再创作的著作权改判

知产宝  · 公众号  · 知识产权  · 2025-05-24 08:00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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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摘要



一审 法院/案号

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2024)浙0703民初2231号

二审法院/案号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浙07民终3922号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合议庭

审判员 郑林军

书记员

陈璐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某某,男,住河北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男,住浙江省。
裁判结果

一、张某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朱某某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开支)4000元 (一审认定 《十殿阎王》 不构成作品)

二、驳回朱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结果

一、撤销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2024)浙0703民初2231号民事判决;

二、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朱某某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开支)5000元;

三、驳回朱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时间

二〇二五年四月七日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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