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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院长和最高检检察长为何连续在《人民日报》发表文章?(👉对干预司法动真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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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事件!最高院:关于解决"涉财产历史冤案"和加强"产权保护"的一揽子意见(全文)
法客按:
一个国家和地区司法审判机关的最高负责人对法治的认知、理解和态度,往往反映了某个特定时期和环境下的司法状况,也能更深刻的反映一个时代的某些特定的话语特点。
相应地,首席法院院长的话语也一定程度反映其法治理念,也更会影响司法官员对的认知和认可,更能影响法律人群、社会大众和舆论对司法的认同。最后一点,则更关键,没有社会认同的司法,是难以为社会和时代的提供优良的司法产品的。
最近,这个话题关注度
很高,分享一篇香港终审法院首席法官马道立先生于2017年1月9
日在最新法律年度开启典礼的致辞。
与各位法律人共享,共勉。
[法 客 帝 国(Empirelawyers)出品]
终审法院首席法官二○一七年法律年度开启典礼演辞
下稿代司法机构发出:
以下是
终审法院首席法官马道立
今日(一月九日)在二○一七年法律年度开启典礼上发表的演辞全文(中文译本):
律政司司长、大律师公会主席、律师会会长、各位尊贵的嘉宾:
我谨代表司法机构全体仝人欢迎各位莅临本年度的法律年度开启典礼。藉此一年一度的典礼,律政司司长、律师会会长、大律师公会主席和我得以聚首一堂,发表我们对香港的法律事宜的看法。
这也是一个重要及合适的场合,让我对香港社会具重大意义的法律事宜发表意见。身为政府首要法律顾问的律政司司长,以及作为法律守护者的香港大律师公会及律师会,在此场合就此等事宜发言亦十分重要。
个中的意义在于能有助加深社会大众对法律概念的理解。诚然,在香港的法治及法治的实际彰显方面,亦即是实际执行司法工作时,司法机构担当重要的角色。然而,尽管司法机构担当关键的角色,但司法机构并非唯一与推动法治息息相关的机构。政府以及香港大律师公会及律师会,在维护法治方面亦同样举足轻重。事实上,社会上的每一个人和所有机构都应该理解及奉行法治。
法律的目的在于便利社会的运作,若社会复杂如香港者,则更需要法律使其运作健全畅顺。此外,法律亦旨在促进人与人之间的互相尊重与和睦共处。此乃社会上对法律的概念的固有看法,亦隐含于《基本法》之中。任何关乎香港法律的讨论,皆以《基本法》为起点。
多年来,很多人(包括我本人)一直提倡一个简单的概念,
即法律的真谛在于不单要尊重个人的权利和利益,也要尊重其他人的权利和利益。
这点或许有助理解「社会」的含意。法庭审理案件时,尤其是关于公法的案件时,亦是以这个概念为处事的基础,因为这类案件经常出现各种不同利益互相角力的情况。
这个从社会整体的角度考虑的处事手法(即不单尊重个人权利和利益,也尊重每个人的权利和利益)亦蕴藏于《基本法》里:
1.
第四条(《基本法》第一章总则的其中一条条文)提及
香港特别行政区整体肩负的责任乃保障所有香港居民及其他人的权利和自由
。此处所指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涵盖本港每个人和每个机构。
2.
第三章的标题为「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此处所指的居民是香港居民。本章共有十九条条文,除却一条条文,其他所有条文皆列述各种权利。不过,有一条条文说明居民应负的义务。第四十二条订明香港居民和在香港的其他人有遵守香港法律的义务。此等法律当然包括赋予他人经确立的权利和自由的法律。
3.
此等权利包括《基本法》第二十五条所述的一项重要的权利,即平等权利:香港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换言之,
在香港施行法律时,法律必须平等地施行;例如,每个人的权利和利益均须予以尊重
。《香港人权法案》在开首第一条即再次确认此项平等权利,并在第二十二条再予以重申。《香港人权法案》乃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所载的权利以立法形式在香港实施,而该国际公约则是凭借《基本法》第三十九条适用于香港。《香港人权法案》是载于香港法例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