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关于异议人江某主张的,以被执行人王某名义开设账户前、被执行人王某是否告知异议人本身负有债务一事,双方各执一词,但均无足够证据予以证明。
裁判观点
法院认为,货币为特殊动产,其所有权的确定主要依据占有来确认。根据《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第5条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落实个人人民币银行存款账户实名制的通知》中的相关规定,各类个人人民币银行存款账户必须以实名开立;现争议款项属被执行人王某名下,应认定该争议款项为被执行人所有,故依法驳回江某的异议申请。
法律评析
存款是存款人在保留所有权的条件下,把使用权暂时让渡给银行的货币资金。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执行是在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下,法院采取的最普遍而又行之有效的执行方式之一。
法院在执行存款时,首先要认定存款是否属于被执行人的责任财产。凡存款账户以被执行人名义开立者,该账户内的资金即可视为被执行人的责任财产,法院可对其采取执行措施。此因为在被执行人责任财产的认定上,法院奉行外观主义,
“即依财产外观认定其是否为责任财产,无庸为实体调查”。而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在金融机构存款的凭证,它与登记、占有同为财产的外观
。
针对银行账户涉案款项归属权问题,国务院发布并于2000年4月1日起施行的《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第1条规定,为了保证个人存款账户的真实性,维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金融机构和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第5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实名,是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身份证件上使用的姓名。《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落实个人人民币银行存款账户实名制的通知》规定,各类个人人民币银行存款账户必须以实名开立,即存款人开立各类个人银行账户时,必须提供真实、合法和完整的有效证明文件,账户名称与提供的证明文件中存款人名称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