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22)沪0104民初xxxx号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案为例,原告A出版公司依法享有某翻译作品的著作权(作品发行权),被告B为个人独资企业,其经营范围包括出版物批发、零售及互联网销售。A公司发现B企业在“拼多多”平台开设的店铺销售盗版图书《XX的本质》中文译本,遂将B企业及平台运营主体寻梦公司诉至法院。
案件概述
A公司经合法授权,取得涉案图书的专有出版权,并于2016年1月获得著作权管理部门签章的“出版外国图书合同登记表”,单独享有该翻译作品的修改权、复制权、发行权等著作权,同年4月首次出版涉案图书。B企业在“拼多多”平台开设的“XXX专营店”被指销售盗版涉案图书,A公司认为B企业的行为严重侵害其合法权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故提起诉讼。
A公司诉讼请求
(1)要求
B
企业立即停止销售侵权图书。(2)寻梦公司停止为B企业销售盗版图书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3)两被告共同赔偿A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合计23,800元,包括经济损失20,000元、律师费3,000元、公证费600元以及盗版图书购买费、材料打印、扫描、邮寄费等合计200元。
判决结果
(1)B企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A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4,000元。
(2)驳回A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另外,庭审中,A公司确认涉案盗版图书链接已经下架,涉案店铺已无法通过搜索找到。
案件主要证据
公证书显示,截至公证书记载之日,被控侵权商品的实际成交销售数量共计64,069件,销售金额为34.77元。销售明细中,一笔订单数量为64,067件,商品总价仅0.01元,存在明显异常,表明“网店”存在虚构销量的主观故意。
法院裁判要旨
法院在确定赔偿金额时,考虑到原告未举证因侵权所受损失及侵权人的违法所得,因此法院适用法定赔偿原则来确定赔偿金额
。法院参考涉案图书售价、原告主张权利的类型、侵权书籍的销量、销售金额、“网店”的主观过错等因素酌情判赔。赔偿数额还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审理法院参考本案案情、工作量、相关收费标准等认定其主张合理,对合理开支予以全额支持;就购买费,有公证书内容证实,审理法院亦予以全额支持;就材料打印等费用,在合理、必要的范围内酌情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