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药物一致性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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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物组合物的组分用量是否具有创造性--简评恒瑞无效他氟前列素滴眼液专利案

药物一致性评价  · 公众号  · 药品  · 2017-05-20 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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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权利要求1


本案解读以如下口审时修改的权利要求1为主:

“1. 一种滴眼水性溶液制品,其仅由滴眼水性溶液和基本上由聚乙烯组成的容器构成,所述滴眼水性溶液包含:

0.0015%w/v 他氟前列素

0.075%w/v 聚山梨酯80

0.05%w/v 依地酸二钠

2.25%w/v 甘油,0.2%w/v 磷酸二氢钠二水合物,pH调节剂,

并且基本上不含防腐剂,所述滴眼水性溶液在基本上由 聚乙烯组成的容器 中或与基本上由聚乙烯组成的容器材料接触,基本上由聚乙烯组成的容器是指仅由聚乙烯组成的容器,或者由聚乙烯和相对于全部容器材料5-10%的其他材料组成的容器,基本上不含防腐剂是指溶液完全不含有防腐剂,或者溶液含有检测不到的浓度的防腐剂或者不提供防腐效果浓度的防腐剂,所述滴眼水性溶液制品为单剂量或单位剂量形式。”


3 判决解读


3.1 无效宣告理由


请求人的无效宣告理由是:

①权利要求1修改超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②权利要求1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③权利要求1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④以证据1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1相对于其他证据的组合不具备创造性;以证据10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1相对于其他证据组合不具备创造性。

并且还依照创造性三步法进一步明确了创造性的无效宣告理由。

申请人从多个角度以不同理由和证据来无效涉案专利,可谓是准备充分,只要满足众多无效理由中的任意一个,该专利即可被无效。


3.2 权利要求1是否具备创造性

第一步: 如前所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滴眼水性溶液制品。当证据1(公开号为CN1457256A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为 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时,将权利要求1与证据1进行的比对,区别 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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