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款规定:在第
1
款规定的盗犯场合,“虽然不是对自己或他人的生命、身体或贞操有现在危险,但是,由于行为人恐怖、惊愕、兴奋或狼狈至于当场杀伤犯人时,不处罚”。日本改正刑法草案第
14
条第
3
项:(防卫行为超越其程度时),其行为系因恐怖、惊愕、兴奋或惊惶失措所致,而不能非难行为人时,不处罚。瑞士刑法第
33
条第
2
项:“因过于激愤或惊惶失措”者,不处罚。韩国刑法第
21
条第
3
项:“如其行为系在夜间或其它不安状况下,由于恐怖、惊愕、兴奋、或慌张而引起者”亦不处罚。而在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秉承普通法原则,在“以理性第三人所应有的认识为依据的合理(
reasonable
)标准”的基础上,出于“行为人自身主观确信的真诚(
honest
)”的类似行为也不罚。
但是,中国目前的刑法框架下,这个故意伤害致死的罪名很难改变。如果正当防卫的情形不能成立,可能要做防卫过当的辩护都不大可能。这个判决的量刑,却值得商榷。
我查了一下目前司法机关针对故意伤害罪量刑参考标准,法律规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起刑点是十年以上,量刑标准里的具体规定是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一般为有期徒刑十三年。”伤害多人的,在其中最重伤情的基础上,每增加轻伤
1
人,按照所增伤情的轻重程度,确定递增幅度,轻度的,刑期增加三个月……持刀、枪等管制刀具伤害他人的,从重
10%
。因为邻里纠纷、婚姻纠纷等民间矛盾引发的故意伤害,从轻
10%
。因被害人的过错引发犯罪或对矛盾激化引发犯罪负有责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
20%
以下。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
30%
以下。根据坦白罪行的轻重及悔罪表现的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
20%
以下。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
10%
以下。法官也有自由裁量权,但有限制。根据发案原因、犯罪动机、犯罪手段、损伤程度、赔偿情况等情节,合议庭(独任庭)按规定量刑认为偏轻或偏重的,依第一百零四条量刑时,可行使六个月以内的自由裁量权;依第一百零五条量刑时,可行使十个月以内的自由裁量权;依第一百零六条量刑时,可行使一年六个月以内的自由裁量权。
我手上有几个案例,可以就故意伤害致死的量刑比较一下。
【案例
1
】余某故意伤害致死,造成一人死亡、二人轻伤的后果,但是事出有因,受害人寻衅滋事存在严重过错。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在事发时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要件,只是超过必要限度,造成对方的受伤属于防卫过当,应从轻处罚。后经过多次努力调解,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并争取得到被害人的谅解。法院采纳了律师提出的案件事出有因,被害人对案件引发存在重大过错,归案后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等等意见,最终判决其有期徒刑十一年。
【案例
2
】一起因为因为追讨债务而引发的故意伤害致死案件,被害人欠被告人
6000
元钱,多年不还,经被告人多次催收,被害人仍然不还钱并骂被告人,且被害人扬言:“我不还钱给你又怎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