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知产宝
中国第一知识产权裁判文书数据服务平台 主页: www.iphouse.cn E-mail: [email protected] 电话:010-8200 4006
目录
相关文章推荐
51好读  ›  专栏  ›  知产宝

典型案例 |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国际期刊版权标记符合版权归属基本原则,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署名,司法...

知产宝  · 公众号  · 知识产权  · 2025-04-22 07:20

正文

请到「今天看啥」查看全文




典型意义



我国《著作权法》中判断版权归属的基本规则,是署名推定与初步证据规则。我国同时为《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的成员国,我国《著作权法》对作品采取“自动保护”原则,并不以加注版权标记为保护前提,但©版权标记中载明的信息可以作为符合我国著作权法意义上权利人署名的初步证据;在缺乏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认定©版权标记中记载的主体系作品的著作权人。

本案原告施普林格公司系国际知名的学术图书和期刊出版者,涉案期刊包括“自然”等国际顶级的自然科学类期刊。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关于署名推定和初步证据的基本规则,二审法院认定,施普林格公司主张权利的涉案期刊文章的显著位置标注了包括©出版年份、公司名称等信息的版权标记。考虑到涉案文章均为在《世界版权公约》成员国内公开发表的期刊文章,施普林格公司通过上述版权标记表明其权利人身份,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署名。盈科千信公司虽对此提出异议,但未提交足以推翻上述署名的相反证据。故此,应认定施普林格公司取得了涉案文章的著作财产权。盈科千信公司未经许可,通过其数据库提供涉案文章或通过QQ群发送PDF文档或存储在其控制的服务器上的部分涉案文章链接供用户下载、浏览,使公众可以在其自行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作品,属于交互式传播作品的行为,侵害了施普林格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关于不正当竞争部分,施普林格公司在一审中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主张点击被告网站中展示的原告期刊跳转至原告网站对应期刊页面的行为构成混淆。一审法院在未对法律适用问题予以释明的情况下,认定该行为构成虚假宣传,确有不当。至于施普林格公司主张盈科千信公司在展会上实施虚假宣传,情节过于轻微,在案证据尚不能证明上述宣传已对购买行为产生实质性影响或者具有影响购买决策的可能性,不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应当规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该案的审理受到国际社会的密切关注,法院最终判定盈科千信公司构成版权侵权并承担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贯彻落实了严格保护知识产权司法政策,彰显了中国法院对国际知识产权的平等保护。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著作权委员会:2024年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版权典型案例及评析 | 司法聚焦

(本文首发于《中国版权》杂志2025年第1期,知产宝微信公号经授权转载。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请联系作者。)



裁判文书摘要



一审 法院/案号
北京互联网法院
(2022)京0491民初20446号

二审法院/案号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2024)京73民终436号






请到「今天看啥」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