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五)以返现、红包、卡券、抽奖等方式利诱用户作出指定好评、点赞、定向投票、获得奖品等互动行为;
(六)虚构收藏量、点击量、关注量、点赞量、阅读量、订阅量、转发量等流量数据;
(七)虚构投票量、收听量、观看量、播放量、票房、收视率等互动数据;
(八)虚构升学率、考试通过率、就业率等教育培训效果;
(九)采用伪造口碑、炮制话题、制造虚假舆论热点等方式进行广告营销;
(十)其他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
广告
行为。
广告行业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
、组织虚假排名
等方式,帮助广告主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
广告
宣传。
第八条
广告行业经营者不得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规定,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
(一)
服务
相对方的工作人员;
(二)受
服务
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三)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
前款所称财物,包括现金、物品、网络虚拟财产以及礼券、基金、股份、债务免除等其他财产权益。
广告行业经营者在广告活动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间人支付佣金并如实入账。
广告行业经营者的工作人员进行贿赂的,应当认定为广告行业经营者的行为;但是,广告行业经营者有证据证明该工作人员的行为与为广告行业经营者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无关的除外。
第九条
广告行业经营者不得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广告行业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第十条
广告行业经营者不得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规定,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实施下列行为,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
(一)组织、指使他人对竞争对手进行恶意评价;
(二)利用或者组织、指使他人散布虚假或者误导性信息;
(三)传播含有虚假或者误导性信息的风险提示、告客户书、警告函或者举报信等;
(四)其他编造、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的行为。
客户端、小程序、公众号运营者以及提供跟帖评论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故意与广告行业经营者共同实施前款行为。
本条所称商业信誉,是指经营者在商业活动中的信用和名誉,包括相关公众对该经营者的资信状况、商业道德、技术水平、经济实力等方面的评价。
第十一条
互联网广告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实施下列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通过自动化工具、雇佣第三方等方式恶意点击竞争对手的广告,增加其广告成本;
(二)将用户访问的网站域名解析到其他网站,投放广告或收集用户信息;
(三)在用户访问网页时插入广告代码,强制展示广告;
(四)在用户安装软件时捆绑其他软件或插件,修改浏览器设置,劫持用户流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