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纪法指引
时政、法治、反腐,打造最前沿、最真实、最贴心的大众交流平台。
目录
51好读  ›  专栏  ›  纪法指引

【重要】特定关系人明知系贿款仍帮助接收保管行为的定性

纪法指引  · 公众号  · 时评  · 2025-06-06 07:50

正文

请到「今天看啥」查看全文


作者:许晓东


实践中,存在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之后,让特定关系人出面接收、保管受贿款的情况,对于特定关系人如何定性处置,值得思考。


有这样一起案例。陈某,某市土地储备中心副主任;王某,陈某女婿,A公司(私企)法定代表人。陈某在职期间利用负责储备土地土壤修复等方面工作的职务便利,为B公司(私企)承接污染土壤治理项目提供帮助。B公司实际控制人多次对陈某提出要表示感谢,陈某同意。后 陈某对王某提出,其帮助B公司承接了项目,B公司实际控制人欲送好处,他想把这些好处给予女儿女婿,王某同意,二人随后商定了接受好处费的计划。在陈某授意下,由王某出面,通过其控制的A公司与B公司签订虚假合同、虚假股权投资协议等方式接受好处费 ,2017年至2022年,共非法收受B公司实际控制人所送1700余万元。经查明, 王某 未参与 陈某与B公司之间的请托及谋利事项, 但明知 上述1700余万元系陈某在污染土壤治理项目上为B公司提供帮助后收受的好处费。


本案中,陈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毋庸置疑。陈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B公司在承接污染土壤治理项目中提供帮助,后又授意B公司及王某以虚假合同、虚假股权投资等虚假的市场行为,进行利益输送,符合







请到「今天看啥」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