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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米案”再审:纠偏滥用的非法经营罪?

法律读库  · 公众号  · 法律  · 2017-01-04 0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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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件事情要追溯到2015年2月15日,王力军收到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公安局的传唤,案由系无证从事粮食收购行为,涉嫌违反非法经营罪。尽管王力军向警方自首,并退缴了所谓非法所得6000元。2016年4月5日,临河区法院还是以王力军贩卖玉米犯非法经营罪,判处他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判决结果下来后,王力军不打算上诉,因为是缓刑,王力军不用去坐牢房。他说,“这样我就满足了,上诉不知道还要花多少钱。所以,算了吧,认命吧!”

但是事情在2016年12月31日发生了转折。最高法通过官方微博发布指令再审王力军案消息,王力军从粮农处收购玉米卖予粮库,不具有与刑法第225条规定的非法经营罪前三项行为相当的社会危害性,不具有刑事处罚的必要性。同时,刑法第225条第(四)项是在前三项规定明确列举的三类非法经营行为具体情形的基础上规定的一个兜底性条款,在司法实践中适用该项规定应当特别慎重,相关行为需有法律、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且要具备与前三项规定行为相当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处罚必要性,严格避免将一般的行政违法行为当作刑事犯罪来处理。

近些年我国粮食连续多年增产增收,全国不少地方,尤其是农业相对发达的省份,存在着大量的粮食经纪人无证从事粮食收购现象,虽然这种行为具有一定行政违法性,但没有破坏粮食流通的主渠道,没有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社会危害性不大。而且在客观上促进了国家对粮食的收购,减轻了粮农卖粮负累,在一定程度上激发了市场活力,在粮农与粮库之间起了桥梁纽带作用。

从2015年2月15日被临河警方传唤,到2016年12月最高法被指令再审,一年零十个月时间之后,王力军终于可以挺起胸膛说:“我贩卖玉米,不是犯罪!”如果再审判决自己无罪,王力军表示:我将重操旧业,毕竟这个行当,不仅可以养家糊口,还可以帮农民。

审编想说的是,和涉及生杀予夺的冤错案件更容易引起关注和纠正相比,经济犯罪领域的冤错案件却容易被忽视。长期以来,经济犯罪领域就存在将行政违法行为当作刑事犯罪进行处罚,以刑事手段插手民间借贷纠纷的情况,但要纠错却异常困难。而这一次,在当事人没有申诉上访,没有被长期羁押遭受身心重创的情况下,最高法主动纠查,决定指定再审,可以说让人耳目一新,深受鼓舞。经济安全关乎民生,产权保护意见虽然已经出台,但要落地生根,仍急需南门之木——一批具体的个案正义和冤错案件的纠正树威立信。我们相信这是最高法在向我们释放这样的信号,我们也期待更多涉及公民正常的经济活动和财产安全的冤错案件得以及时纠正。

【澎湃新闻】

以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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