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记者:
在一些婚姻家事纠纷中,既有父母双方“抢孩子”争夺抚养权的情况,也有双方都不愿意抚养孩子的情形。那么法官在变更或者说确定未成年人监护权时,一般会考虑哪些因素呢?
霍丽芳: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是人民法院审理监护权纠纷的基本法定原则。具体到实务中,人民法院会综合考虑未成年人身心需求、父母的抚养意愿及抚养能力、未成年人生活的稳定性及连续性等多重因素。从未成年人自身方面,对于不满两周岁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协议不成的,人民法院在综合考虑未成年人身体情况、心理依赖情况、学校或社交圈等生活环境是否发生变动、既往形成的抚养模式等诸多情况后,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判决。对于已经年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还应尊重其真实意愿。在监护人方面,则主要考察父母的抚养意愿及抚养能力,经济条件、情感投入、品行记录及精神状况等均是法院在确定监护权的过程中会充分考虑的因素。在此类案件中,法官的裁判逻辑始终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人民法院不仅关注未成年人生活的物质保障,更重视未成年人的情感需求与人格健全发展。
记者:
我想请教一个具体的问题。假如站在法官的角度,综合父母双方的经济、健康等各项情况,您认为客观上看孩子由父亲监护更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但孩子更加希望和母亲一起生活。这时,您会怎么处理?
霍丽芳:
经济条件虽然重要,但不是唯一的因素。孩子的心理健康、情感需求、日常生活照顾同样关键。首先,在客观上判断父亲监护更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的情况下,未成年子女仍旧作出了希望和母亲一起生活的意思表示,这时我一般会考虑孩子的年龄和他具有这种意愿的原因,对于刚刚年满八周岁的孩子,可能需要更加谨慎地考虑他意愿的成熟度和他能否意识到父亲与母亲的抚养条件在客观上的差距;如果孩子已经十几岁的年纪,那他的意愿相对而言会更为成熟。另外我也会考虑孩子作出这样的意愿是因为和母亲感情更深,还是父亲虽然经济条件好但陪伴时间少?或者有其他因素,比如学校、朋友、生活环境等?如果母亲的经济状况虽然不如父亲,但能够满足孩子的基本需求,并且母亲不存在没有固定住所或者有酗酒、家暴这类不良习惯等情况,加上孩子的情感依赖,可能更适合由母亲抚养。此外,这种情况下我们还会充分考虑父母双方对监护权确认及行使的配合度。如果父母双方能够合作,共同为孩子着想,可能可以考虑共同监护或灵活的探视安排。但如果父母双方矛盾尖锐,就需要更明确的监护权归属以避免父母间的冲突影响孩子。最后,作为法官,需要平衡法律要求和实际情况,在综合考虑所有因素后,如果母亲的经济条件虽然稍弱,但其他方面都合适,并且孩子强烈希望跟随母亲,那么可能判决母亲获得监护权,同时要求父亲支付抚养费,以弥补经济上的不足;或者,如果父亲的经济优势确实极为突出,但孩子意愿强烈,可以考虑主要监护权给母亲,父亲有探视权并提供经济支持。
记者:
法官对监护权纠纷案件作出裁判后,如果确定的监护人怠于、消极履行义务怎么办?
霍丽芳:
人民法院在发现确定的监护人存在怠于、消极履行监护职责的情况的,可根据监护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的具体表现和严重程度采取不同措施。
对情节较轻微的失职行为,人民法院可针对具体行为向监护人发出家庭教育令,责令督促监护人切实履行监护职责,纠正监护失职行为;通常该令发出后人民法院会一并联系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当地村委会、居委会、网格员或民政部门等共同进行家庭教育指导,密切关注监护人后续的监护行为。对于情节较严重的失职行为,人民法院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责令监护人限期履行其未履行的监护职责;监护人仍拒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而对于情节恶劣,使监护人处于无人监护或危险状态中的失职行为,根据民法典第三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可以撤销失职监护人的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法律构建了未成年人监护的安全网,但制度有效运行依赖社会多方协同:司法机关需灵活运用可行的司法措施,社区及社会公益组织应发挥日常监督作用,学校或医疗机构应积极履行强制报告义务,民政部门需全面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的兜底责任;各方共同努力的最终目标是让每一名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与受保护权不因监护人的失职而落空。
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未成年人保护研究中心主任
代秋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