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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红 | 谁能从律师的有效辩护中受益?

法律读库  · 公众号  · 法律  · 2017-05-09 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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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要先看什么是法律人和社会大众追求的法律正义。


法律关系起因于事实(主要是人的行为,而那些原本与人的行为无关的客观事件,终究也是因为人的行为而具有法律意义),法律的内容是权利义务、后果是法律责任。行为侵犯了权利、违反了义务,行为人就得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受害者就应获得法律救济。因为无责任,何谈义务;无救济,哪有权利。这些就是基本的法律正义。这些文本上的法理,就不必细说了。


再来看看刑事司法。所谓犯罪,就是严重侵害权利、违反义务,因而触犯刑法,应受刑事责任追究的行为。有罪应罚,无罪不罚,罚与不罚,都应依据证据证明的事实,根据业经确定且内容良好的法律,诉诸正当程序。这就是基本的刑事司法逻辑。不这样做,就不科学。其后果,就不人道。若让无辜的人承受刑事责任,被告人固然冤枉,其实被害人也很受伤:冤有头债有主,岂能加害替罪羊!而刑及无辜的警察等法律人,极有可能也被追究责任,无论是故意的徇私枉法,还是过失的玩忽职守。


而当下无罪的人之所以会身陷囹圄甚至被判处死刑,原因无非有三(前两个借用十八大报告的说法):


一是领导以言代法、以权压法,插手个案、干预司法。


尽管依法治国的正式提出从1997年到现在已经二十周年,全面依法治国也讲了三年,这种事情还是屡有发生,在某些地方甚至还颇为严重。套用一句媒体中常见的话:十八大以后还在顶风作案。这并不奇怪,因为不能奢望法治的罗马城能在一天建成。何况,当今又流行把任性当个性,水平比达康低,做派比李书记还不讲理。不要以为国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了,权力就立马全部被关进法律的笼子里了。要是真这么认为,套用我老师的一句话,那属于法治浪漫主义的幻想。当然,要有效推进,理想是要有的,而现实却是必须正视的。


我去年就接手过一件这样的冤狱:


被告人被关押近两年,今年初宣布无罪。原因竟然是,被告人的公司因县政府反复变更城镇规划而被勒令停工、搬迁,被告人认为停工损失和搬迁补偿不合理。官民双方的争议并没有进入法律程序,就这么耗了多年后,副县长召集税务、公安和街道办事处试图强迫被告人签字接受搬迁方案,被告人午夜趁看管人员打瞌睡而跳窗逃离,一年后返回,因税务公安早已完成了罗织逃税罪名的有关手续,并上网追逃,被告人被刑拘关押。检察院对该案进行审查后认为不能定罪判刑,因而不符合公诉条件,将案件先后两次退回公安。


而此时副县长已升职副书记并兼任政法委书记,该领导干部公然违反中央禁令,召集公检法开会,就本案明确提出必须起诉判刑的意见。就这样,被告人被提起了公诉。我当庭做的是无罪辩护。照道理,无罪辩护的案件,法庭控辩一定激烈。然而,公诉人第一轮做了例行公事的发言后,面对无罪辩护,竟无一句答辩回应。猜想公诉人的内心一定是这样的:辩护人啊,我真想对你说,其实我也认为无罪啊,你就大胆辩护吧,你的无罪辩护意见,也是我想说但发不出来的心声啊!


然而,一审还是判刑一年八个月。二审继续无罪辩护,并投诉那位县领导违规插手个案、干预司法。经市院建议,中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在重审时当然继续作无罪辩护。这下法院进退两难了:原判已被中院撤销,若无新的证据或事实,再做与以前相同的判决,那多不合适;由于被告人羁押期限已满原判刑期,刑诉法规定,重审不得加重刑罚,判得更重更加不可以;既然羁押期限已满原判刑期,判得比原判更轻也不行啊,那多关的时间算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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