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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价采信用评价的自律和他律

中国医疗保险  · 公众号  · 医学  · 2025-06-10 1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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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未提交承诺书的医药企业,省级集中采购机构不得接受其药品或医用耗材挂网、投标。医疗机构不得以其他方式采购相关药品或医用耗材。


二是建立信用修复机制,激励主动纠错。 信用评价的根本目的是为了提高医药企业的自律意识和自律自觉,鼓励企业主动纠错,而不是以惩治为目的的“一棒子打死”,因此,应当为失信企业提供纠错路径。为此,《操作规范》规定,企业可通过终止失信行为、处置责任人、提交合规整改报告、公开致歉声明、剔除价格虚高空间(≥20%)、退回不合理收益、有效指证失信行为的实际控制主体等多种方式修复信用。


三是建立畅通沟通渠道,提高企业认识。 《操作规范》规定,省级集中采购机构应至少于发出正式评价通知前20个工作日,书面预通知相关医药企业,告知信用评价的结果和依据,便于企业核对更正信息、提出申辩意见、采取纠正措施。上述规定,一方面是为了保障程序公正,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则是通过畅通沟通渠道,引导企业主动纠正失信行为,让企业主动认识到失信行为的危害,穿透通过注册“马甲”企业、代理企业进行违法违规操作的“防火墙”,共同营造风清气正的医药集中采购市场。

他律方面——

主要是通过外部约束和跨部门协同实现对医药企业的刚性监管,核心是依托法律权威和市场规则构建惩戒闭环。主要包括:


一是强化部门协同。 省级集中采购机构采集医药企业失信信息的渠道主要包括:通过各级人民法院、市场监管局、税务局、审计局等相关部门公开的裁判文书、行政处罚决定文书等采集信息;公开文书信息披露不完整的,及时与相关机关、部门沟通或提请同级医疗保障局与相关机关、部门沟通,争取信息支持;在日常运行中通过监测、受理举报等方式,掌握医药企业定价、投标、履约、营销等方面的失信行为信息。


二是严格行政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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