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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初审结队。需求研提单位通过孵化专栏查看需求认领情况,对需求认领材料进行初审和评估,并与意向需求认领单位充分沟通后,组建由需求研提单位牵头、需求认领单位主体负责的联合孵化团队,明确任务分工和职责,编制孵化项目任务申报书(见附件3),并于2025年6月10日前通过孵化专栏在线提交。非需求研提单位如有组队意愿,可在线提交组队申请,经同意授权后开展孵化工作。需求认领单位及需求研提单位针对同一需求不可重复组建联合孵化团队。
(三)审核推荐。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急管理厅(局),各消防救援总队、森林消防总队,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中心,应急管理部自然灾害工程应急救援中心(以下简称组织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地区、本系统内孵化项目申报进行核对、评审,经征求本地区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意见后,出具推荐意见,优先推荐孵化基础好、孵化指标先进、孵化团队综合能力强的孵化项目。2025年5月28日前,请组织管理部门报送1名联系人,并将《应急管理装备孵化工作联系人报送表》(详情见附件4)加盖公章后发送至[email protected]。2025年6月24日前,将孵化项目推荐意见和推荐名单通过孵化专栏提交应急管理部科信司。
(四)部门复核。应急管理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国资委等组织专家评审,围绕需求,综合考虑孵化项目的基础水平、创新能力、孵化指标等因素,择优确定孵化项目,签订装备孵化任务书,并向社会公布入围孵化项目名单。
(五)任务实施。装备孵化期为12个月。联合孵化团队围绕孵化难点、堵点,对照孵化目标,细化分解孵化任务,加大人员、资金、技术等投入,开展实战测试验证,加速孵化装备研制定型,确保按时高质完成孵化任务。同时,加强孵化装备应用研究,制定孵化装备应用“技战法”。
(六)项目验收。孵化期结束或孵化任务完成后,联合孵化团队提出验收申请。应急管理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国资委委托第三方机构或组织管理部门组织验收评审。逾期未完成的孵化项目给予一次延期验收机会(不超过3个月)。
(一)加强统筹组织。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应急管理装备孵化工作,建立部际、央地协同工作机制,加强管理和孵化力度,推动孵化工作高效、高质完成。应急管理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国资委积极引导鼓励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参与孵化工作,做好政策及技术咨询服务。
(二)加强过程管理。组织管理部门要切实做好本地区、本系统孵化项目管理,明确专人负责,定期调度跟踪工作进展,及时发现解决困难和问题,并适时上报孵化工作进展情况。应急管理部加强对孵化项目的指导跟踪,对发现的问题督促限期整改,对问题严重或逾期不整改的项目,按程序剔除出孵化项目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