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律师法》规定律师七大业务之一是“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这里当然包括刑事案件的申诉。刑事案件的申诉人,有的是正在监狱里服刑的人员,有的是其亲属。律师不论是接受谁的委托代理申诉,都应当会见该服刑人员。这不但是服刑人员的权利,也是律师的权利和义务。《刑事诉讼法》规定,律师在刑事诉讼阶段接受委托担任辩护人,是必须要去会见被告人的。我们无法想象,律师不会见被告人如何履行辩护职责;同样,我们也无法想象,律师不会见身为服刑人员的申诉人,又如何能履行代理刑事申诉的职责呢?
上述情况提醒我们,监狱中的服刑人员提起刑事申诉,如何获得律师的帮助,如何安排律师会见,由于法律规定不明确,各地监狱随意性较大。如果愿意,就安排律师会见,如果不愿意,就可以不安排,缺乏法律权利救济。因此,消灭法律空白,消除律师执业权利缺陷,从法律上明确律师代理刑事申诉案件会见监狱服刑人员的权利非常必要。
几点建议:
一、建议修改《监狱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刑事诉讼法》赋予了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出申诉的权利,《律师法》又规定了律师“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的业务范围,这是律师会见监狱服刑人员的法律基础,但这两部法律终究没有明确规定律师“可以会见监狱的服刑罪犯”。鉴于《监狱法》并没有律师会见的规定,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将《监狱法》第四十八条“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按照规定,可以会见亲属、监护人”修改为“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按照规定,可以会见亲属、监护人和接受委托担任其代理人、辩护人的律师。”
二、建议司法部修改《暂行规定》。在第四条加上一项:“接受罪犯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提出申诉的”。这样,就弥补了法律空白,使律师在代理刑事申诉案件时,不论是接受服刑人员本人的委托,还是接受其近亲属的委托,都可以及时会见申诉人。
三、废止或修订司法部《律师会见监狱在押罪犯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 律师会见在押罪犯,一般应由两名律师参加,也可以由一名律师带一名律师辅助人员参加。该条规定与《刑事诉讼法》、《律师法》立法精神相抵触。要求二名律师会见的相关规定已经被《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废止。《刑事诉讼法》没有限制性规定会见必须二人,而且根据法条规定可以解释出一名律师可以会见的结论。《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委托一人或者二人作为辩护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