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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多渠道快速审查保理融资业务

供应链金融  · 公众号  · 金融  · 2017-11-15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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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无追索权保理看义务


无追索权保理,是指保理商根据保理申请人提供的债务人核准信用额度,在信用额度内承购保理申请人对债务人的应收账款并提供坏账担保责任。债务人因发生信用风险未按基础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应收账款时,保理商不能向保理申请人追索。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无追索权保理的保理商有权追索已付融资款并不承担坏账担保义务:保理申请人有明显欺诈行为;不可抗力;债务人对基础合同项下的商品、服务等提出异议。


因此,无追索权保理业务中,保理申请人的责任相对较少,仅在一些特殊环节约定有保理公司的义务,应侧重审查自身的义务:


(1)保理融资利息、管理费等相关费用的资金支付责任;


(2)导致保理商向保理申请人行使追索权的特殊情形和保理申请人被追索而承担的责任等。


3、商业保理看合同约定


鉴于保理项目合同涉及基础合同保理申请人、债务人和保理商等多方主体,基础交易、债权转让、通知、担保等多项法律关系,且保理合同属于我国《合同法》分则及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无名合同,故当事人间的基础合同和保理合同的约定对界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合同履行和责任判别具有重要意义。因此,保理申请人在商业保理中尤其关注合同约定:


(1)基础合同项下应收账款是否具有真实、合法、有效和可转让。如:是否存在应收账款禁止转让条款、保理申请人的付款请求权是否完整、应收账款的金额和账期是否明确、合同履行相关单据是否齐备、基础合同的修改/撤销/解除/终止条款、违约责任条款等;


(2)保理合同对保理申请人和债务人间的义务和责任如何。如:保理申请人如何进行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保理申请人对债务人和保理商的抗辩权和抵销权的行使、基础合同的修改、保理融资的费率、保理商对保理申请人的追索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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