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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春损失费、分手费、空床费……这些“感情债”讨的合法吗?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公众号  · 深圳  · 2017-06-17 09:46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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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问题来了:刘江的理由是否能够成立,张兰是否能通过诉讼要回分手费?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离婚时,应对共同财产的分割及子女的抚养达成一致意见。离婚时约定的“分手费”,实质是对男女双方在离婚时一方给付另一方的财产或精神损失而给的补偿。根据目前的司法实践,离婚时的财产分割,不适用民法和合同法规定的“公平、等价有偿”原则。 因此, 本案中,即使刘江承诺给付张兰的钱款大大高于双方的共同财产价值,也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不属合同法中的“赠与”关系,不属于实践性的合同条款,应该履行。 因此,张兰有权利要求刘江继续支付。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终止分居时,约定的分手费,法律能支持吗?

2016年,四川省高院出台并向全省法院下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四川省高院的意见明确,违背社会公序良俗是指法律行为的内容及目的违反了社会的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存在因非婚同居、不正当两性关系等产生的 “青春损失费”“分手费”“精神损失费” 等有损公序良俗行为所形成的债务等情形的,应认定为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当事人因此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应认定为 无效


“青春损失费”有效吗?


法官指出:

这是基于其他非法关系产生的非法债务而形成的欠条。 例如,赌博所欠的赌债,输钱后不能马上交付的情况下可能会出具一张欠条。又如,某人“包二奶”,通过出具欠条的方式,向对方承诺会补偿其青春损失费。



显然, 这些所谓的欠条都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例如,某老板与某年轻女子是不正当男女关系,女方迫使男方在分手时出具高额欠条,称之为对其青春损失的赔偿费。类似的此种债务违背社会主义道德,当事人企图通过欠条的形式使其合法化。此外,在因拐卖人口等非法交易所形成的非法债权债务关系中,都可能出现以欠条的形式掩盖其非法目的的情况。


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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