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刑侦案审
苏州刑侦案审法律学人交流平台,传递刑事法律资讯,探讨刑事实务案例。
目录
相关文章推荐
51好读  ›  专栏  ›  刑侦案审

电信诈骗专职取款人的责任判断

刑侦案审  · 公众号  · 法律  · 2017-09-16 20:32

正文

请到「今天看啥」查看全文


一审判决后,黄星辉、杨金雄以量刑过重为由、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本案审理时的焦点问题是作为专职取款人的杨金雄、邵宜才的行为是构成诈骗罪还是其他犯罪?如何认定电信诈骗专职取款人的罪数形态?如何评价专职取款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

一、专职取款人的罪名认定

为逃避侦查,电信诈骗犯罪中的取款、转移赃款等行为往往由犯罪行为实施地以外的多个地方的专职取款人完成,他们辗转各地为诈骗团伙取款,从中获取劳务费。

本案中,杨金雄的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金雄构成诈骗罪的罪名不成立,杨金雄的行为应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这就涉及此罪彼罪的界限以及共同犯罪问题。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对刑事犯罪进行追究的活动,客观方面表现为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的规定,“事前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等犯罪分子通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以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等犯罪的共犯论处”。“通谋”一般指二人以上为了实行特定的犯罪,以将各自的意思付诸实现为内容而进行谋议。由于共犯人在将手实行前就犯罪的性质、目的、方法、时间、地点等进行了策划,故其犯罪易于得逞,危害程度严重。① (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388页。)







请到「今天看啥」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