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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债转股】债转股的实务操作关键点

泡杯茶看金融  · 公众号  · 金融  · 2017-08-31 1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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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缓解或解决债务危机方面,有三项因素至关重要:①有利的产业经济环境,包括该产业市场周期和实际筹资成本;②债务人或实际控制人作出有力而持续的调整努力,其内涵包括促进交易各方的心理稳定以及产品结构的合理化,并从根本上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③股东可以提供充分的外部资金流量额,扭转高付息资金使用比例,发掘新的融资渠道,促进直接投资和证券投资形式。


以下,笔者访谈中对“债转股”的方案提出一些问题和解答所构成,其核心由咨询谈话笔录为主线,笔者仅仅进行整理形成(略加自己观点),由此会不会存在知识产权之类质疑,使先进性理念无法“脱颖而出”。如否,亦有匿影藏形之嫌,和冒怀璧其罪之险,再三犹豫后抛开繁文缛节之拖累,形成“疑似”侵权类文章,以供分享。


目前、债转股作为企业进行公司化改造的一种重要措施,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其优势在于:1、避免企业走向破产,债权人利益受损失。2、避免企业优良资产贱卖。3、避免企业职工权益受损,人员流失。4、债权人集合力量,发挥各自优势,利用企业现有资产使其效能最大化,使企业起死回生,有利当地社会稳定,往往还可以带来意外惊喜。5、解决债务的成本相对较低。6、促使企业转型升级,必要时产业转化,带来新的理念和生机。6、通过债转股,完善现代管理机制,严格按照公司法设置各级监管机构,可去除原企业管理症结,各债权人组成的决策层执行层可以防止“道德风险”。


在实践中,政府、管理人、原出资人,债权人以及破产法院身份地位的不同,各自利益点不同,关注点的不同,会对整个“债转股”方案设计和执行力带来影响,由此会对原本积极市场化解决债务的方式长时间的决而不议,议而不定,定而不行。现有必要在实践中进行深层次的探索。正是带着种种疑问本人随相关人士向国内“债转股”走在前沿的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教,笔者根据谈话笔录形成如下正文,尽量可以解决债转股的基本面上普遍困惑问题。进而,对于非破产重整类企业应对债务危机,企业间收购行为等等,亦应有不尽收获。

咨询内容大致如下:


法律程序问题:
1 .目前债务人企业处于重整程序中,为实现“债转股”,是继续重整程序还是转为和解程序?“债转股”方案可否以重整计划草案形式提出?
解答如下:如果债权人债务人已经达成协议,由破产申请人向法院提出申请撤销破产程序,法院裁定后,可以转为“和解程序”解决。


2. 何种状况下,适用债转股方案设计?
解答如下:债转股是无奈之选,管理人设计方案,法院裁定方式裁决方案实施应视为“重整程序”, 一般来讲,考核普通债权清偿率达到 50% ,不选择该方式,清偿率一般在 20%-30% 之间会选择“债转股”方案较为适宜。债转股方案实施后,债权人实现清偿率到 20%-30% 可视为债转股方案实施较为满意。


3 、按照规定,法院可以在债权人未通过方案下,以强制裁定方式实施,债权人对于方案提出诸多问题,如何解决?
解答如下:法院强裁方式不合适,将来各债权人都是企业股东,强制通过,各债权人没有充分准备对企业今后经营抱有信心,会带来更为严重的不利后果,应当由债权人会议来决定是否实行债转股,由管理人说明方案对个利害关系人有利之处,一般来讲,如果走向破产,大多数债权清偿率低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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