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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版“两票制”:基层可多开一票
“两票制”是指生产企业到流通企业开一次发票,流通企业到医疗机构开一次发票。依据《通知》,在对医用耗材“两票制”的界定上,青海省规定如下:
(一)对视同为生产企业的认定。
1、境内医用耗材生产或科工贸一体化的集团型企业设立的仅销售本公司(集团)医用耗材的全资或控股商业公司(全国仅限1家商业公司)可视同生产企业。
科工贸一体化的集团型企业是指集团型企业内有医用耗材研发机构、生产企业、商贸公司等多业态经营,集医用耗材研发、生产、流通功能于一身的现代化集团型医用耗材企业。
2、境外医用耗材的国内总代理(全国仅限1家国内总代理)可视同生产企业。
境外医用耗材国内总代理是指直接与境外医用耗材制造厂商订立进口医用耗材国内销售代理协议的代理商,并有医用耗材进口注册证拥有单位(人)出具的委托代理授权证。
3、国内医用耗材生产企业的全国总代理不能视同生产企业。
(二)对一级商业代理的认定。
由生产企业或视同生产企业的代理商出具的,医用耗材一级代理的正式授权书,并加盖生产企业或视同生产企业的代理商鲜章或法人代表签名。授权书或其附件中应明确代理医用耗材的通用名、规格、剂型、代理期限等具体信息。
(三)对流通集团型企业的认定。
医用耗材流通集团型企业内部向全资(控股)子公司或全资(控股)子公司之间调拨医用耗材可不视为一票,但最多允许开一次发票。
(四)对控股的认定。
1、在对视同为生产企业的认定中,持股证明只认定医用耗材生产企业或科工贸一体化的集团型企业总部在经营企业中所占的股份,不认定其他任何单位股东和个人股东所占的股份。
2、在对流通集团型企业的认定中,持股证明只认定医用耗材流通集团型企业母公司在其子公司、子公司在集团企业孙公司中所占的股份,不认定其他任何单位股东和个人股东所占的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