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2014年12月10日,国务院扶贫办、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和保监会共同印发《关于创新发展扶贫小额信贷的指导意见》(国开办发〔2014〕78号)提出“丰富扶贫小额信贷的产品和形式,创新贫困村金融服务,改善贫困地区金融生态环境。扶贫小额信贷覆盖建档立卡贫困农户的比例和规模有较大增长,贷款满足率有明显的提高。努力促进贫困户贷得到、用得好、还得上、逐步富”的工作目标。
78号文提出了四项工作原则,一是精准扶贫、信用贷款;二是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三是加强宣传、尊重意愿;四是规范运作、防范风险。扶持对象圈定为有贷款意愿、有就业创业潜质、技能素质和一定还款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扶持重点确定为支持建档立卡贫困户发展扶贫特色优势产业,增加收入。扶持方式为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提供5万元以下、期限3年以内的信用贷款。鼓励金融机构参照贷款基础利率,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水平。
文件印发后,由于风险补偿机制不到位,政策优惠不到位,实际推动中困难重重,基层银行普遍把其当做是一项政治任务来对待。有生产经营能力的农户该贷的早贷了,现实中贫困户,多是因病致贫、因毒致贫、因赌致贫,这些借款人往往又在银行准入门槛范围之外。而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为了完成任务,又不形成太大风险,有的银行向非建档立卡贫困户发放贷款,冒充扶贫小额信贷;有的银行通过借名贷款向建档立卡贫困户投放,实际资金被挪作他用。更有甚者,银行将扶贫小额信贷打包用于政府融资平台、房地产开发、基础设施建设等,这严重偏离了扶贫小额信贷的初衷。
2017年7月25日,为进一步加强扶贫小额信贷管理,切实纠正各地扶贫小额信贷工作中出现的偏差,更好地发挥其在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中的作用,银监会与财政部、人民银行、保监会和国务院扶贫办联合印发了《关于促进扶贫小额信贷健康发展的通知》(银监发〔2017〕42号,以下简称42号文),笔者总结了以下6点。
一是统一命名“扶贫小额信贷”,明确政策要点
。扶贫信贷有了自己统一称谓——扶贫小额信贷,特点鲜明,便于宣传。“免担保、免抵押、基准利率放贷、财政贴息”作为政策要点通俗易懂,贷款形式清晰明了,易于推广复制、统计分析。
二是坚持问题导向性原则,遵循社会客观发展规律。
银行也是企业,尽管需要尽社会责任,也要向股东负责,同时也要遵循商业化可持续原则,不能因扶贫而损害存款人利益,更不能因扶贫而造成区域性金融风险。因此,42号文要求扶贫小额信贷为建档立卡贫困户量身定制,突出了精准扶贫,金额小而分散(5万元以下,期限灵活性强(3年期以内),尽管免担保免抵押、基准利率放贷,但可以享受财政贴息、县建风险补偿金、农业保险保单质押等其他风险分担机制。
三是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坚持发展生产长期受益。
42号文明确扶贫小额信贷不是用来消费的,而是用来生产经营的,贫小额信贷精准用于贫困户发展生产或能有效带动贫困户致富脱贫的特色优势产业,不能用于建房、理财、购置家庭用品等非生产性支出。打消了银行业金融机构将扶贫贷作为救济金的抵触心理,资金实贷实付也能减少冒名贷款,资金挪用的风险。
四是诚实守信方能长期受益,贷款享受多项优惠政策。
贷款实贷实付42号文贷款对象是信用良好、有贷款意愿、有就业创业潜质、技能素质和一定还款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户。贷款能够享受财政贴息和基准利率,不需要任何担保,对于贷款到期仍有需求的贫困户可以享受无还本续贷的优惠政策。为避免因债返贫,贷款不仅可以展期,而且可以在5万限额元内追加。
五是风险补偿金专款专用,拨款要按规定及时到位。
42号文再次强调,风险补偿金要按规定及时拨付到位,避免了只见呼声不见钱的窘境,专款专存、专款专用、封闭运行也防止风险补偿金被政府挪用的风险。对于风险补偿金放大贷款倍数科学合理设定,目前,四川、云南等地均设立了扶贫贷款风险补偿基金,通过分担放贷银行的扶贫小额信贷坏账损失风险,通常可放大5-10倍扶贫小额信贷规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