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二)粮源公司运作机制
粮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成立于1991 年,它的前身是临颍县镇江农科所,经过约16 年的发展,成为如今的河南省粮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到2008 年,公司的总资产为1272 万元,销售收入达2000 多万元,现有员工42 人,其中技术人员占职工总数的80%。此外,公司还拥有试验田50 亩,种子繁育基地2 万亩,是集科研开发、生产销售、技术服务为一体的科技型种子企业。
粮源公司目前的具体运营过程可以分为三个部分。首先,公司主要是先从农业科研院所购进优良品种的(原源种),然后采取订单农业的形式,与一位农户(即“中间人”)签订合同,“中间人”组织其他农户参与种子繁育,保证参与农户用于种子繁育的耕地连片,负责生产过程中的统一协调,为了鼓励大规模经营,公司为连片一千亩以上的“中间人”提供一台播种机。然后,农户购买公司提供的原源种,其所购原源种的价格一般低于公司引进价,部分品种可以以赊欠的方式获得,从最后的种子款中扣除。公司企业提供技术服务(包括农药、化肥的种类和配比比例、施用时间等),由“中间人”协调、管理农户按照公司的具体要求进行耕种。最后,在成熟季节,公司按照高出该类谷物市场价(一般都有具体的日期,如麦子是当年的6 月1 日)的10%~ 15%进行收购。“中间人”负责参与农户所繁育种子的收集和运输,并于合同规定期限将种子交予公司。公司对种子质量的检测分为两个部分:先是在繁育期间,派遣技术员上田头检查除杂等情况,颁发种子繁育合格证;然后是在收购环节,收购的种子分户储藏,进行室内检测。对于不合格的种子,公司一般不予收购。
农户收入为销售价减去耕种费用。相对于同类农作物的种植而言,其收入的增加由两部分构成:一是原源种的产量比一般种子的产量高5%,二是收购价提高10% ~ 15%,总收入提高大约为16% ~ 20%(在种子质量合格的情况下)。“中间人”除了自己耕种的收益之外,获得每斤2 分钱的中介费,但是需要负责田间技术人员的招待费用,因此,最终拿到中介费约为1 ~ 1.5 分/ 斤。企业的利润则是种子市场销售价与相关成本和费用的差额。
在本文中,我们将粮源公司的农业产业化模式归纳为“中间人制度下的商品契约”。
三、粮源模式的理论分析
上文背景介绍表明种子公司在这一垂直产业链上承担协调者的角色。在本部分,我们首先根据本文的需要,对涉及到垂直协调治理结构(即契约类型)选择的交易成本经济学(TCE)作简要的选择性回顾,在此基础上讨论要素契约和商品契约各自的优势以及面临的问题,最后重点分析中间人制度下的商品契约的理论意义。
(一)交易成本经济学简要的选择性回顾
在科斯提出交易成本概念之后,Williamson和Klein 等人在有限理性、机会主义的假设下,考虑到契约的不完性,开创了交易成本经济学。Williamson(1979)引入资产专用性这一核心概念以及交易频率和不确定性这三个刻画契约属性的维度,计算交易费用,进而决定具体垂直协调的治理结构(即契约类型)的选择,即选择交易成本最低的契约类型。资产专用性程度、交易频率以及不确定程度和垂直协调的紧密度呈正相关,前三者越高,越容易出现敲竹杠等机会主义行为,不利于专用性投资的事后保护,因此越需要提高一体化的程度。鉴于早期TCE 过度关注资产专用性的交易费用的缺陷,Williamson(1985)等将分析框架扩展至生产成本,并考虑到垂直协调紧密度提高带来的激励能力的降低和官僚成本的提高。
显然,在各类契约或者治理结构中,存在着委托代理关系。Eisenhart(1985,1989)将完全契约下的委托代理理论引入到不完全契约的框架下。Eisenhart(1989)认为委托代理理论中涉及到的逆向选择、道德风险以及分险和分险转移成本分担这些核心问题,实际上可以归结为(1)行为衡量成本和(2)产出衡量及分险转移至代理人的成本之间的权衡,从而关注在委托代理关系中的控制问题。Eisenhart(1985)引入任务的两种性质:过程可程序化(Programmability)和结果可分性(Separability) ,过程可程序化的程度越高,行为衡量的成本越低,在垂直协调中有利于要素契约的实施,结果可分性的程度越高,结果衡量成本越低,在垂直协调中有利于商品契约的实施。Mahoney(1992)试图将传统的交易费用理论和委托代理理论整合到一个更一般的框架。他在Eisenhart(1985,1989)的基础上引入衡量成本(Measurement Cost),并和Williamson(1985)的交易成本同时考虑来决定契约类型的选择。垂直协调的契约类型的选择应该最小化“协商、适应、监管和实施供求双方关系(buyer-supplier)”的成本。他强调交易属性中的资产专用性和任务属性中的过程可程序化及结果可分性,根据这三个维度给出了垂直协调体系中的契约选择问题(见表1)。但是,TCE 忽略了任何微观组织和制度都迁入到一定的社会、政治、法律和文化结构的事实,这些结构直接影响着经济主体的行为选择、进而是组织和制度选择,比如Greif 开创的“历史比较制度分析”曾分析了商人所处的文化结构(集体主义和个体主义)对马格里昂商人和热那亚商人交易制度选择的影响(Aoki,2001)。最后,Williamson(1993)曾将信任问题排除在交易成本经济学研究之外,关于信任的定义含糊且没有达成一致,但是,不可否认,信任有助于减少在达成、实施以及监督合约方面或者更多非正式讨价还价中的交易成本(Margaret,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