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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河船舶碰撞 货损如何追偿?

中国航务周刊  · 公众号  · 航运  · 2016-12-23 17:55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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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两船在浙江沿海发生互有过失的碰撞,甲船责任是70%,乙船责任是30%。由于两船均是从事国内沿海货物运输的中国籍船舶,对于碰撞责任的划分,碰撞双方均同意按照《海商法》关于互有过失碰撞责任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必须由对方船直接向本船货方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本船不能按照互有过失碰撞比例索回的部分货损,甲、乙两船均主张应当按照《海商法》第四章的规定,享受驾驶过失免责的规定。


按照碰撞双方提出的货损赔偿解决方案,两船赔偿数额可做如下划分:


甲船所载运的货物是一万吨散装玉米,因船舶沉没,货物也随船沉入海底,造成货物全损。按照应当交付货物时的到达地市场价格计算为1200万元人民币。按照因乙船承担30%的碰撞责任来划分,乙船应承担甲船货损360万元。


乙船所载运的货物是2000个标准集装箱,内装各类杂货,总价值为4000万元,经过商品检验机构的核定,货损为1800万元。按照甲船承担70%的碰撞责任来划分,甲船应承担乙船货损责任1260万元。


碰撞双方赔偿划分方案被驳


本案中碰撞双方的赔偿划分方案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涉及了两个法律问题,双方船舶是否应当按照碰撞比例直接向对方船货方承担赔偿责任,对本船不能索回损失的部分货损能否适用驾驶过失免责的法律规范。


如何向货方承担赔偿责任


甲、乙两船均主张应由对方船按照碰撞比例直接向货方承担赔偿责任,按照这个方案,乙船货方必须直接向甲船主张1260万元的赔偿责任。但由于甲船是单船公司,且船舶已经沉没,导致乙船货方处于无法索回货损的尴尬处境。


然而,甲、乙两船的上述观点是完全错误的。它涉及到了违约与侵权并存时的法律适用问题。按照中国法律,乙船承运人与乙船货方定有运输合同,乙船承运人负有将货物完好运抵目的港的无过错责任。虽然乙船所发生的1260万元货损是因其与甲船碰撞所致,但根据《合同法》第121条关于“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的规定,乙船承运人仍应对本船货方承担违约责任,即赔偿乙船货方1260元货物损失。之后,乙船承运人再根据《合同法》第121条关于“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按照碰撞责任比例向甲船主张赔偿1260万元货物损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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