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办法》还要求,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民政部门应当建立经常性的监管协作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切实提高监管有效性;并对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履行的受托职责、管理慈善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的情况、履行信息公开和告知义务以及其他与慈善信托相关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为了鼓励慈善信托业务开展,《办法》还明确,慈善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信托公司开展慈善信托业务免计风险资本,免予认购信托业保障基金。
同时,《办法》鼓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定和出台促进慈善信托事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
《办法》还对慈善信托设立、备案、变更、终止及慈善信托财产的管理和处分予以了规范。《办法》要求,
慈善信托财产及其收益,应当全部用于慈善目的。
慈善信托属于公益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慈善目的,依法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以受托人名义进行管理和处分,开展慈善活动的行为。2016年十二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的《慈善法》专设“慈善信托”一章,将信托制度用于慈善信托发展,并将慈善信托受托人范围界定为慈善组织或信托公司。
(本文转自防骗大数据:FPData)
自2016年9月1日《慈善法》正式实施以来,已有多个慈善信托项目备案成立。 据中国慈善联合会发布的《2016年中国慈善信托发展报告》显示,截至2016年底,全国已有12个省区市开展慈善信托备案工作,共有18家信托公司和慈善组织成功备案了22单慈善信托产品,初始规模达0.85亿元,合同规模约30.85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