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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案例 | 河南高院:认定胖东来“DL小麦啤酒”构成有一定影响的包装装潢,判赔200万元

知产宝  · 公众号  · 知识产权  · 2025-04-13 08:00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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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确定其赔偿数额时,根据在案证据以及侵权行为的具体情形,胖东来超市因侵权行为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富源泉公司、泉堡公司的侵权获利均难以准确查明,一审法院综合考量胖东来超市的市场知名度、品牌商誉价值,及各被诉侵权人的侵权行为性质、情节、持续期间、其侵权行为给胖东来超市的品牌价值和市场份额造成的损害和主观过错程度以及胖东来超市为维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情确定富源泉公司、泉堡公司赔偿胖东来超市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00万元,并无不当。从严格依法保护知识产权、规范引导各类市场主体守法诚信经营,有效制止侵权行为的角度考虑,本院对本案赔偿数额予以确认。




裁判文书摘要



一审 法院/案号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豫01知民初993号

二审法院/案号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4)豫知民终 244 号

案由

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纠纷

一审审判组织

审判长 梁晓征
审判员 薛春锋
审判员 周   蕾
书记员 张   瑞
书记员 许双双
二审审判组织
审判长 冯   童
审判员 赵   筝
审判员 孙   明
法官助理 吴博雅
书记员 王   蒙
书记员 李侦侦

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被告):苏州富源泉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骅,江苏英特东华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一审被告):山东泉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树森,山东乐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骅,江苏英特东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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