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法询科技
我们专注于跨业资管、外汇、跨境人民币、自贸区、银行间债券、交易所债券、金融业牌照及业务资质等领域的研究。
目录
相关文章推荐
中金点睛  ·  6月11日-13日!韧性与重构 • ... ·  昨天  
国际金融报  ·  AI生成内容侵权怎么办?保险业进军这一领域 ·  昨天  
摩尔投研精选  ·  增速快、估值低的pcb领域小市值“遗珠”,公 ... ·  昨天  
国际金融报  ·  步迪奥后尘!卡地亚被曝客户数据泄漏 ·  昨天  
成方三十二  ·  “超级地球”,被发现了! ·  2 天前  
51好读  ›  专栏  ›  法询科技

公司型私募基金产品备案情况与特殊之处分析

法询科技  · 公众号  · 金融  · 2017-09-10 23:57

正文

请到「今天看啥」查看全文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的规定,非公开募集资金,以进行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其登记备案、 资金募集和投资运作适用该办法。公司制私募基金与合伙型私募基金一同受《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调整。

公司型私募基金可依据《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 2 号(公司章程必备条款指引)》制定公司章程。在法律性质上,公司型私募基金属于具有法人资格的私募基金,既可以为有限责任公司,也可以是股份有限公司,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对公司的规定。

二、特殊之处

1. 公司型私募基金可同时担任自己的私募基金管理人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第十一条的规定,公司型基金自聘管理团队管理基金资产的,该公司型基金在作为基金履行备案手续同时,还需作为基金管理人履行登记手续。该规定为公司型私募基金同时担任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了合法依据。当然,此条并不否定由股东或其他机构担任公司型私募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性。

目前,受 《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及《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两文的影响,全国大多数地区工商局要求带“投资”、“资产”及“金融”等字样的公司或合伙企业名称在注册前获得地方金融办的批文。而私募基金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称中通常需具有上述字样(私募基金其实未必),一司两用显然比新设两家类似字样的公司来得简单。

2. 特殊主体可以通过该制度参与私募基金具体事务







请到「今天看啥」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