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被告人孟立新对指控事实无异议。
辩护人提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
1、该案自2009年6月份到2016年4月21日,已超过五年追诉时效;
2、被告人在司法机关传唤后主动到案,认罪、悔罪,没有个人牟利,将挪用公款全部退还国库,建议免予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孟立新于
2004年11月至2016年任邱县邱城镇孟街村支部书记。2009年5月6日,孟立新从邱县邱城镇财物所领取大广高速公路征用孟街村机井国家补偿款7万元,转入个人农行卡。2009年5月14日,孟立新将该款从个人农行卡中支取并借给邱城镇霍庄村的李某,用于经商牟利,按约定李某以年息5厘的利率向孟立新支利息。案发后,该机井补偿款7万元已被追缴。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孟立新供述,大概在2009年5、6月份,大广高速拨付给其村7万元机井补偿款,这7万元是其领走的,并且给镇政府打了手续,领到后其就先把钱转到其个人卡上后,随后提取了现金,并没有入其村账目,其把这7万元机井补偿款借给霍庄村村民李某做买卖用了,如果把7万元钱入账就没办法把钱借给李某了,其把钱借给李某后才告诉其村会计孟某1这个事,因为其村机井补偿款这个事村民也都知道,其想瞒也瞒不住,而且其把钱借给了李某,李某还给其利息,其打算把这个利息用于垫付其村超生费。2009年6月,具体日子记不清了,李某给其打电话向其借钱,其当时手里正好有这口机井的补偿款,便以现金的形式借给李某,并给其打了借条,李某与其约定,这7万元按照每年5厘利息计算,一年给其4200元利息,还款时间没有约定,每满一年如果李某不还其本金,李某就给其结一次利息,并再重新打一次借款手续,至今李某也没把这笔钱款7万元本金还给其。从2009年到现在,其大概拿了两万多元利息,其都用于垫付其村超生费了,其说不清给谁垫付了,因为其村的超生费是每年政府下达的金额任务,必须每年收购一定数额的超生费,其每年都必须交足款数。
2、证人李某证言,2009年6月份,其给孟立新打电话借钱,后来孟立新同意借给其7万元,并和孟立新约定如果还不上本金,每年就按照5厘计算利息,就是4200元,后来孟立新要求其每年都给利息时都要重新打条,本金至今未还给孟立新。其找孟立新借钱的事孟街村委会的人应该有人知道,因为其去孟街村村委会给孟立新送利息时,有时村委会还有其他人在场。
3、证人孟某1证言,大概是2009年下半年,孟立新对其说,把其村的机井补偿款7万元借给霍庄的李某了,因为都是熟人,其按照每年5厘利息计息,每年算是4200元的利息。该补偿款应该入账,但因为邱城镇政府主管补偿款账目及款项发放的事了,其就没放在心上。李麦林每年给其村的4200元利息都用于垫付其村的社会抚养费。
4、证人孙某证言,其是2012年年初开始担任孟街村支部委员,其记得是当年6月份,其村支部书记孟立新给其打电话,告诉其一会李某给其村送利息换借款条,其才知道孟立新2009年把其村机井补偿款7万元借给李某了,后来,孟立新在村委会把这个事又跟其详细地说了说,其记得当时其村报账员孟某1也在场,7万元的具体情况其不清楚,其不是村会计不知道这个事,只知道这7万元钱机井补偿款到现在也没还给其村,7万元的利息都用于垫付其村的社会抚养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