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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润表新增项目】政府补助准则修订发布

30投行  · 公众号  · 投资  · 2017-05-25 22:59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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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政府补助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企业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除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外的政府补助。

第五条 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一) 企业从政府取得的经济资源,如果与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等活动密切相关,且是企业商品或服务的对价或者是对价的组成部分,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等相关会计准则。


(二)所得税减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8 号——所得税 》。


政府以投资者身份向企业投入资本,享有相应的所有者权益,不适用本准则。


第二章 确认和计量


第六条 政府补助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企业能够满足政府补助所附条件;


(二)企业能够收到政府补助。


第七条 政府补助为货币性资产的,应当按照收到或应收的金额计量。


政府补助为非货币性资产的,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不能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计量。


第八条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冲减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或确认为递延收益。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确认为递延收益的,应当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合理、系统的方法分期计入损益。按照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相关资产在使用寿命结束前被出售、转让、报废或发生毁损的,应当将尚未分配的相关递延收益余额转入资产处置当期的损益。


第九条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分情况按照以下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一)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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