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一是不在银行表内核算。
表内理财业务已含在银行的资产负 债表中,在货币或信贷的统计中得到反映。而表外理财业务并未 在银行资产负债表内核算,但自 2011 年起其用于实体经济的资 金已纳入在社会融资总量的统计中。
二是不占用银行风险资本。
由于表外运作不受资本占用的监 管约束,理论上可以无限扩大信用供给。这对于一些受制于资本 金和贷款规模约束的银行而言,银行表外理财业务无疑打开了 “一扇窗”,既可扩大规模、获得收益,同时又不消耗资本。在 这种冲动下,一些银行表外理财业务的增速甚至高于表内贷款业 务的增速。
三是内外部监管不对称性。
无论是资本监管、信息披露等监 管层面的外部要求,还是银行自身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会计处 理的内部要求,入表的表内理财业务都要远远严格于表外理财业 务,两者之间存在明显的不对称性。
正是由于上述这些特征,银行表外理财业务渐成银行规避监 管和宏观调控的内生动力,并逐步异化为“表外信贷”,成为我
国影子银行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一方面,银行表外理财业务将 银行表内资产业务转移至表外,可以改变银行的风险资产构成, 进而提高资本充足率水平,满足监管要求;另一方面,一些信贷 类银行表外理财业务将资金先转移至表外再放贷,也规避了信贷 规模调控政策以达到增加信贷投放的目的。
二、银行表外理财业务存在的风险
近年来,我国银行表外理财业务规模急剧膨胀,成为事实上 的“影子银行体系”,给宏观经济运行和宏观政策调控带来了一 定的冲击。总体上看,银行表外理财业务存在以下风险。
一是名义上的“表外”风险隔离与实际上“表内”刚性兑付 相冲突。
本质上,银行表外理财业务属于资产管理业务,具有“受 人之托、代客理财、投资者风险自担”的属性。换言之,在这种 理论上的信托关系下,只要银行勤勉尽责,履行信息披露和风险 揭示等义务,银行表外理财业务风险应由投资者自担。但实践中, 银行表外理财业务虽名为“表外”,但交易的法律关系还不够明 确,业务界定尚不够清晰。一旦出现风险,未真正实现风险隔离, 银行往往表内解决,进行风险兜底和刚性兑付。
二是混业运作模式与分业监管体制相冲突。
现行“铁路警察 各管一段”分业监管体制既不能阻止银行表外理财业务的跨行业 资金运用与配置,也难以有效防范相关风险。目前,银行表外理 财业务已完全摆脱分业监管限制,借助信托计划、定向资管计划 等载体广泛参与资本市场业务、贷款业务,甚至成为证券公司、 保险公司等资管计划的主要资金来源。这种混业运作模式与现行
分业监管存在一定冲突,易引发监管套利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