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2008年中国的“4万亿”计划旨在刺激宏观经济,但除中央政府投资以外,还需要地方各级政府配套投资。
因此,
2009年融资平台的举债规模出现了爆发式的增长
,其中融资平台发行的城投债在当年就从之前的不足千亿元规模,井喷达到了3000亿元以上。
融资平台通过举债融资为地方经济筹集资金,在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与此同时,
融资平台负债规模迅速膨胀、地方政府违规变相担保、偿债风险骤升
等现象,也逐渐引起了中央层面的重视。
2010年6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一定程度
明确了城投融资平台的定义
,而且该定义一直沿用至今。
“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承担政府投资项目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19号文指出地方融资平台发展中的亟须高度关注的问题,主要是
“融资平台公司举债融资规模迅速膨胀,运作不够规范;地方政府违规或变相提供担保,偿债风险日益加大;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意识薄弱,对融资平台公司信贷管理缺失等”
。
19号文要求地方各级政府
对融资平台公司的债务进行全面清理
,并
对融资平台公司进行清理规范
,同时也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对融资平台公司的融资和信贷管理,并
再一次强调要坚决制止地方政府违规担保承诺行为。
文件将融资平台公司分为三类:
(1)只承担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且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偿还债务;
(2)承担有稳定经营性收入的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并主要依靠自身收益偿还债务;
(3)承担非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
对于第一类公司,要求今后
不得再承担融资任务,
而应该通过财政预算渠道或采取市场化方式引导社会资金解决建设资金问题,第二类和第三类
融资平台公司仍可以保留
,但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规定,充实公司资本金,完善治理结构,实现商业运作;要通过引进民间投资等市场化途径,促进投资主体多元化,改善融资平台公司的股权结构。
不过颇为令人玩味的是,自从国发19号文发布以后,地方政府平台的增长不但没有下降,反而一路膨胀。
在这以后两年,银监会均出台融资平台贷款风险指导意见。银监会2010年连发110、244两文,清查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甄别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对不同平台进行
分类处置
以化解风险,对于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借款不得新增。
此后
阻断了通过行政指令融入银行贷款的可能
。
2012年,信托投资渠道也受到监管政策影响收紧。
随着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债务风险的上升以及“影子银行”规模的快速膨胀,影子银行输血地方政府融资平台逐渐发展壮大,信托贷款、委托贷款等形式不断出现,
地方政府违法融资有抬头趋势
。
在这种情况下,国务院、财政部、发改委、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先后出台国发[2010]19号文和《关于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2]463号文)以
阻断信政合作模式
。
在信贷受阻,信托受控的前提下,通过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也就只剩下发行城投债成为融资的主要途径。
2014年Q4以后:大禹治水的新预算法与43号文时代
19号文时代监管政策,无论是财政还是银监系统,都相对而言重堵不重疏,政策协调性还有较大的提升空间。因此,一度只有平台贷款增量得到控制,影子银行和债券形式的地方政府债务仍持续扩张,19号文落实效果有限。
然后就到了新预算法+43号文的时代:
(1)新《预算法》正式赋予省级政府
合法举债的权利
(2)国务院43号文全面部署
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
(3)财政部351号文
落实地方政府存量债务清理甄别
43号文总的精神是以透明规范的地方政府债替代城投平台类债务,有利于化解地方政府债务的长期风险。
43号文明确要
剥离融资平台公司政府融资职能,
“不得通过企事业单位等举借”政府债务,地方政府债券是唯一合法的地方政府举债形式。
存量债务处理上,属于政府应当偿还的债务要纳入预算管理,并允许通过发行债券和处臵政府资产偿还;不属于政府应当偿还的债务,应市场化处理,债权人应按照商业化原则承担相应损失。
然后可以说,无论是财政还是金融体系,出台的一系列的规章制度,其实都是延续了新预算法及43号文的精神和主旨,在范围界定、流程设计、落实细则、惩处要求等各个方面进行补漏和细化,直至今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