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纪法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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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划重点:重要《规定》印发,由中央纪委负责解释!

纪法指引  · 公众号  · 时评  · 2025-06-07 07:50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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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组管理的人员中 的党员实施党纪处分 ,党组、纪委监委派出的纪检监察工委(以下简称派出机构)、派驻机构等应当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加强协调沟通,有序顺畅衔接,形成工作合力,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第四条 党组 讨论和决定本单位党员 党纪处分事项。


未经 党组会议讨论决定任免, 但属于 党组管理的人员中的党员给予党纪处分的, 也可以 由所在单位 党的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基层纪委)按照规定审查批准或者报党的基层委员会(以下简称基层党委)审议批准;给 予开除党籍处分的,还须相应报 党组会议审议批准。


第五条 派驻机构按照规定对党组管理的人员中的党员 立案审查调查后, 应当 向被审查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主要负责人 通报 。党组应当支持派驻机构履行监督责任、查办违纪违法案件,并自觉接受监督。


第六条 派驻机构对驻在单位(含综合监督单位,下同)党组管理的 领导班子成员、其他列入重点监督对象的党员 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立案审查调查结束,经内部审理、集体研究,提出党纪处分建议,并通报党组后,按照驻在单位党的工作领导关系移送相应的派出机构进行审理。


涉及 敏感特殊 案件,派驻机构报派出机关批准后, 可以不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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