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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重罚“忽悠式重组” 九好集团造假细节曝光, 3 亿元银行存款是这样虚构的......

IPO案例库  · 公众号  · 财经  · 2017-04-21 22:26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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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以下简称《重组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同时,本次交易中置入资产为九好集团 100%股权。截至 2015 年12 月 31 日九好集团 100%股权的交易作价为 37.1 亿元,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2015 年度)经审计的期末资产总额比例超过100%。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将变更 为郭丛军、杜晓芳夫妇。按照《重组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借壳上市。


2015 年 4 月 7 日,鞍重股份开始停牌策划重大资产重组。2016年 4 月 22 日,鞍重股份董事会通过重组方案,并于次日披露董事会决议及重组方案。2016 年 5 月 1 日,鞍重股份向证监会报送《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核准》行政许可申请材料。


二、九好集团及鞍重股份信息披露违法的情况


2013 年 -2015 年,九好集团通过各种手段虚增服务费收入264,897,668.7 元,虚增 2015 年贸易收入 574,786.32 元。虚构银行存款 3 亿元、未披露 3 亿元借款以银行存款质押。九好集团将上述情况列入财务报表,向鞍重股份提供并于 2016 年 4 月 23 日披露了含有虚假内容的《浙江九好办公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审计报告(2013 年至2015 年)》。 2016 年 4 月 23 日,鞍重股份公告了《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其中披露了重组对象九好集团最近三年主要财务数据,包括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利润表主要数据、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九好集团的财务造假行为导致了九好集团、鞍重股份所披露的信息含有虚假记载、重大遗漏;导致郭丛军、杜晓芳及其一致行动人九贵投资、九卓投资公开披露的《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含有虚假记载、重大遗漏。具体造假行为列举如下:


(一)九好集团虚增服务费收入的基本情况


平台服务费收入和贸易收入是九好集团收入的两大重要来源。根据九好集团提供的服务费计算方法及会计政策,结合现场检查、向九好集团账面记载的供应商、客户走访、与高管人员核实等方法,发现九好集团存在虚增业务收入的情形。 九好集团 2013 年至 2015 年涉嫌通过虚构业务、改变业务性质等多种方式虚增服务费收入共计264,897,668.7 元,其中 2013 年虚增服务费收入 17 , 269,096.11 元,2014 年虚增服务费收入 87,556,646.91 元,2015 年虚增服务费收入160,071,925.68 元。 具体如下:


1.与供应商核实确认的虚增服务费收入金额


经核实, 125 家供应商单位或个人均通过不同方式确认与九好集团无真实业务往来或者资金往来无真实业务背景 ,九好集团通过这些供应商三年累计虚增服务费收入 191,524,278.2 元,其中 2013 年虚增金额10,354,349.06 元,2014 年虚增金额为 55,694,997.98元,2015 年虚增金额为125,474,931.16 元。


2.与客户核实确认的虚增服务费收入金额


经对九好集团 84 家供应商对应的 46 家客户进行实地走访核实,均确认自身与九好集团业务台账所显示供应商无业务往来,或双方之间的业务与九好集团无关。 九好集团通过这 84 家供应商虚增服务费收入 50,991,653.19 元,其中 2013 年虚增金额 4,570,747.05 元, 2014年虚增金额 26,151,552.62 元, 2015 年虚增金额 20,269,353.52 元。上述虚增服务费金额的确认,充分依据九好集团公开披露的服务费结算模式和收入确认会计政策,确定了以下认定标准:供应商在九好集团的平台销售额剔除经客户确认的虚假平台交易后,剩余销售额未达到承诺销售额 50%的,九好集团确认的对该供应商的进场费和推广费收入全部不能确认收入,虚增的托管服务费金额按照虚假基础交易金额和提成比例计算;供应商在九好集团的平台销售额剔除经客户确认的虚假平台交易后,剩余销售额超过承诺销售额的 50%的,九好集团对该供应商的虚增服务费金额仅为按照虚假基础交易金额和提成比例的计算托管服务费。


3.经过浙江九好集团员工核实并且通过资金循环证据印证的虚增服务费收入金额


经向九好集团相关员工核实, 九好集团存在帮助供应商套取资金并充当掮客的灰色业务模式,此类业务模式并不在九好集团的经营范围内,但九好集团通过和供应商签订虚假业务合同来确认服务费收入, 九好集团与 19 家供应商之间的业务均属于此类性质。经查,九好集团收到这些供应商支付的服务费款项,均通过其控制使用的个人银行账户循环退回至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指定银行账户。无论是从会计准则规定的收入确认条件来看,还是从此类业务的法律形式和经济实质来看,上述业务往来均不应确认为服务费收入。九好集团涉嫌通过这 19 家供应商虚增 2013 年服务费金额 2,344,000 元,虚增 2014年服务费金额 5,710,096.31 元, 虚增 2015 年服务费金额 14,327,64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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