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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赶小偷致其伤亡,是否要承担刑事责任?

为你辩护网  · 公众号  ·  · 2017-07-14 16:45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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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原开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198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农,重庆市开州区人。

起诉书指控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5年7月2日8时许,被告人王某在重庆市开州区XX镇XX村X组的家中休息时,发现刘某盗窃了其大舅朱某1家的鸡,便一人追赶刘某。后王某将刘某追到并将其扭至张某1家的地坝内报警。刘某趁机逃跑,王某在地坝内将其追上并跑到刘某前面,为阻止其逃跑,王某用手推了刘某右肩一下,导致刘某后脑着地受伤。2015年7月l4日,刘某在开县人民医院医治无效死亡。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法医学检验,刘某系重型颅脑损伤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2015年7月2日,被告人王某主动报警,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针对指控的事实,当庭提供了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过失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某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被告人王某的辩护人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提出王某有自首情节,与被害人亲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请求对王某适用缓刑。

审理查明


经审理查明 ,2015年7月2日8时许,被告人王某在重庆市开州区XX镇XX村X组的家中休息时,发现刘某盗窃了其大舅朱某1家的鸡,便一人追赶刘某。后王某将刘某追到并将其扭至张某1家的地坝内报警。刘某趁机逃跑,王某在地坝内将其追上并跑到刘某前面,为阻止其逃跑,王某用手推了刘某右肩一下,导致刘某后脑着地受伤。2015年7月l4日,刘某在开县人民医院医治无效死亡。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法医学检验,刘某系重型颅脑损伤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2015年7月2日,被告人王某主动报警,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另查明,被告人王某与被害人刘某的亲属达成协议,并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以下证据证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一)书证


1.户口信息,证实被告人王某的身份情况,案发时已达刑事责任年龄。2.扣押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从刘某处依法扣押土鸡三只、黑色背包一个、黄色口袋一个。3.领条,证实朱某1领走三只黄色母鸡的事实。4.到案经过说明、接处警信息单、出警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王某于2015年7月2日报案,同日到镇安派出所接受询问的事实。5.住院病历、死亡记录、死亡注销户口证明,证实刘某受伤入院医治无效死亡的事实。6.前科材料,证实刘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刑罚的事实。7.协议、收条、谅解书,证实被告人王某与被害人刘某的亲属达成协议,并取得谅解的事实。


(二)证人证言


1.张某2的证言;2.朱某1的证言; 3.王某1的证言;4.朱某2的证言; 5.王某2的证言,6.李某的证言; 7.陈某的证言;8.王某3的证言;9.龙某的证言。


(三)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王某的供述和辩解,证实我将偷鸡的刘某拉到张某1家地坝后就报警了,当时我就松手把他放了,想等警察来处理。就在这个时候,那个偷鸡的人又准备跑,我看他跑出几米后,就追过去把他堵住,站在他面前朝他胸口一掌推过去,他一下子就倒下去了,倒地是头部后脑先着地,然后我看见他的耳朵有血流出来了,他自己坐起来,口中也在不断的吐出带血的口水,之后就一直坐在地上直到警察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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