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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应当了解,到目前为止没有任何ICOs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以下简称“SEC”)进行过注册。SEC亦未曾批准任何使用加密数字货币或与加密数字货币有关的资产形态进行挂牌或交易(例如交易所交易基金)。如果哪些人说法与之不同,请保持警惕。
关于ICOs,我们曾向投资者发出过警示、公告、以及公开声明,请仔细阅读。如果您选择对此类产品进行投资,那么请认真提出问题并寻求答案。文章最后附上了一些或对您作出投资决策有所帮助的提问。
至于其他类型的潜在投资,如果发起人保证收益或某项投资机会听起来实在过于诱人,又或者对方向您施压要求尽快决策,那么请务必保持慎重,对风险充分关注。
请认识到这个市场是全国性的,很多重大交易发生在美国境外,资金也会在您不知情的情况下在海外迅速流转。因此风险被放大,这其中包括监管机构,例如SEC无法有效实施跨境监管、追究责任、追索资金的风险。
更多关于市场及其监管方面的信息,请阅读下面“关于加密数字货币、ICOs以及证券监管的进一步讨论”部分。
供专业人士考虑
无论ICOs是否属于证券发行行为,其均为企业家融资,尤其是创新项目融资提供了有效的方式。但包括发行证券在内的任何发行行为,都必须有证券法所要求的披露义务、程序性要求及其他投资者保护的内容配套存在。行为结构的变化,并不改变该类行为法律监管体系的基础观点,任何证券发行行为必须遵守相关的法律。换一种方式来说,
应用区块链技术的去中心化记账法代替传统的中心化收支总账的记账法,这一变化仅改变了交易的形式,但未改变交易的本质
。
我敦促包括证券律师、会计师、咨询师在内的专业人士认真阅读年初发布的调查报告及执行措施。在报告中,SEC根据长期存在的证券法基本原则论证了特定代币的发行构成的投资协议受联邦证券法约束。我们认为,代币发行即是投资人对企业的投资行为,并从企业盈利与管理活动中获得利润的合理期待。
报告中提到,
市场上某些专业人士试图强调代币发行具备实用功能,主张其不是证券。但是仅仅强调代币的实用功能并不能否定其证券的本质。整合了营销活动的代币及代币发行行为,从企业盈利、企业家活动中获取利润本身就符合证券的本质,必须受到证券法的监管。这些观点还将在更多专业和裁决中被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