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2.2019年初,甲明知商人丙无借款需求,仍利用其担任C区科委主任的职务便利,主动向丙提出“高息放贷”,出借款项90万元。丙考虑甲对其公司在生产经营和研发补贴申报等方面的影响力和制约力,接受甲出借款项。半年后,甲收回本息共计100万元。2020年,甲以同样的方式向丙出借资金100万元,至2023年,收取“利息”50万元。甲以“放贷收息”为名,共向丙收取“利息”60万元。
3.2020年,甲明知商人丁、戊、己无借款需求,仍利用其担任C区科委主任的职务便利,主动提出向丁、戊、己“高息放贷”,并约定20%至25%不等的年利率。丁、戊、己考虑甲对其公司在生产经营和研发补贴申报等方面的影响力和制约力,接受甲出借款项。甲从而以“放贷收息”方式分别向丁、戊、己收取“利息”45万元、70万元、10万元。
4.2023年初,甲明知商人庚无借款需求,仍利用其担任C区科委主任的职务便利,主动提出向庚出借款项140万元,年利率20%。庚起初未予同意,但考虑甲对其公司在生产经营和研发补贴申报等方面的影响力和制约力,经与甲协商,接受甲出借款项140万元,年利率10%,借期三年,共计应支付“利息”42万元。甲因被立案审查调查而未能实际收取该42万元。
查处过程:
【立案审查调查】2023年4月24日,C区纪委监委对甲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立案审查调查,同年5月15日,经批准,对甲采取留置措施。
【党纪政务处分】2023年7月27日,甲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移送审查起诉】2023年7月27日,C区监委将甲涉嫌受贿罪一案移送C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提起公诉】2023年8月31日,C区人民检察院以甲涉嫌受贿罪,向C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一审判决】2023年9月14日,C区人民法院以甲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
甲向辖区多名商人“放贷收息”,其行为是否为民间借贷?
张海涛:
本案中,甲主动向在辖区经办生产型企业的多名商人放贷,通过虚构借贷合意、设定高额利率等手段,以“利息”名义长期索取这些商人财物共计235万元。经梳理,甲“放贷收息”主要实施了以下步骤:
第一步:目标筛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结识辖区诸多商人,从中筛选企业盈利状况好、资金充裕的人,明知对方无实际资金需求,出借资金不会产生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