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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不谈论只是回避了问题,并不意味着问题已经解决。事实上,在纯粹学术和公共政策的背后,对于宗教的价值评估始终是一只无形的手,发挥着论是非、定取舍的作用。就学术界而言,价值中立依然是学者之间的彼此期待,而未能中立则是普遍存在的现象,只不过学者们通常借助各种旁敲侧击、取材舍料的方式来表达其价值立场而已。在公共政策领域,政府号召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而社会则呼吁宗教政策更加开明和开放,这样两种表面上看起来既非对话也不对称的舆论,从思想的内在逻辑看却围绕着同一个价值评估的焦点,号召适应是看到宗教与社会主义的主流价值观存在差距,而呼吁开明则认为宗教有其自身的价值独立性。这些基本事实,至少表明关于宗教的价值评估是一个真实的问题,虽然从技术上可以表现或者表述得隐晦些,但在观念上却不可能真正回避。
关于宗教的价值评估既然不可回避,我们为什么又刻意采取迂回的方式,不直接面对呢?也许,迂回并不表明我们这个时代缺乏理论勇气,而是由于除了意识形态、宗教情感等方面的顾忌之外,我们还有一个如何选择评估角度的难题。这个角度,既要具有“科学性”,否则与科学主义的时代思潮不符,所谓评估,就会被指责为缺乏理性精神、是难称公允的褒贬之论;又须具有与宗教的“适应性”,否则方枘圆凿,评估角度与受评估的对象格格不入,所谓评估也就流于意识形态的判决。这种悖论式的难题,确实很难超越。因为从追求各自“真理”的角度说,宗教与科学是平行的双轨,没有交叉点,所谓“科学性”和“适应性”是相互矛盾的,势难兼顾。而我们这个时代,注定要求选择一个具有“真理”意义的角度,做出“极高明”的论断。于是,关于宗教的价值评估,只能满足于雾里看花,自慰于理性的暧昧。本文不刻意回避这个问题,并非发现了另一种“极高明”的可能途径,而是退而求其次,走一条“道中庸”的老路,本着人文理性的立场确认宗教与科学在事实上的交叉点,不追求逻辑上的“真理”意义。这个交叉点,泛而言之就是社会生活。正是在指导社会生活方式这个共同目标下,在服务于社会生活这个交集点上,宗教与科学才狭路相逢,相互审视。否则,宗教与科学完全可能各行其道,自是而不相非,也就无需所谓兼顾了。从这个意义上说,选择社会生活作为评估宗教价值的角度,是从基本事实出发的,可能比各种逻辑性的前提预设都更接近公允。
当然,宗教与社会的关系错综复杂,不从事社会学专业,不能随意涉足;而宗教社会学已经取得的斐然成就,也表明不需要非专业学者提供外围的帮助,本文自无意介入社会学探讨,只是选择社会生活作为宗教价值评估的一个维度、视角,或者说作为一个支点。而且,即便限定在这个维度来看,各种宗教与其社会的关系也不尽相同,不能一概而论,本文只着眼于中国的社会与宗教。
比较而言,中国社会与宗教的关系似乎很特别,在主流宗教与主体社会的关系类型上,既不同于“印度教”与印度社会、犹太教与希伯来社会、伊斯兰教与阿拉伯社会那样的原生关系,也不同于基督教与欧美社会那样的再生关系。在传统社会里,儒教作为主流宗教与中国的社会主体,是典型的原生原配,但经过近现代社会变革,中国已经不存在哪种宗教可以被视为主流宗教,各种宗教都只可被描述为“在中国”,而不能称之为反映社会主体性的“中国宗教”,这种多元而无主体的格局,使中国社会与宗教的关系表现得扑朔迷离。本文立意,就是试图从扑朔迷离中找出一点头绪,以中国社会的传统与现代变革为基础,探寻与中国社会相适宜的评估宗教价值的文化参照体系。
社会学家J.M.英格说,“在很早的时代里(如果不是在今天的话),基督教和犹太教都是社会宗教制度,而不仅仅是教会”①。所谓“社会宗教制度”,大概可以理解为以共同的宗教信仰和仪式为纽带,构成社会的组织形态和制度模式。准此理解,可以说,在很早的时代里,中国社会如同基督教和犹太教社会一样,也是由“社会宗教制度”组织起来的。由于中国的宗教是自然自发的,不必像创生性宗教那样改造或重建社会②,所以宗教与社会更加浑然一体,弥合无间。中国之所谓“社会”,本来就是群体性的宗教信仰和仪式活动。
“社”的本义是土神,也是举行敬神仪式的活动场所。场所的标志在历史上有变化,秦以前是坛墠,树以丛木③,后世在民间则有种种变通,可以是一棵大树,也可以是刻着“土地”字样的石碑,某些地方还受佛道教影响,建土地庙,塑土地神像。坛墠的典型样式,就是铺着五色土的社稷坛。社树在古代可能有品种选择,如《论语》载,“哀公问社于宰我,宰我对曰:夏后氏以松,殷人以柏,周人以栗,曰使民战栗也。”宰我的叙述可信符合史实,但解释是推测性的,曾受到孔子的批评,汉代的孔安国甚至指责宰我只是妄测,“凡建邦立社,各以其土所宜之木。宰我不本其意,妄为之说,因周用栗,便云使民战栗也。”④后代的社树,确实是因地取宜的,如南方多为樟树、榕树,北方多为榆树、槐树等,或许可以佐证孔安国之说。与土神联系在一起的谷神,称为“稷”。中国古代的社稷信仰和仪式,反映出农耕文明的感恩意识,这也就是《白虎通义》所说的,“王者所以有社稷何?为天下求福报功。人非土不立,非谷不食。土地广博,不可遍敬也;五谷众多,不可一一而祭也。故封土立社,示有土尊。稷,五谷之长,故封稷而祭之也。”⑤又由于社稷信仰和仪式是群体性的,与社会的组织结构相对应,大到全国性的“大社”,一方诸侯的“国社”,小到村落、社区的“置社”“里社”,层次分明,反映出社会的基本结构,所以在古代汉语中,“社稷”与“社会”是同义语,差别在于“社稷”因信仰因素而含有神圣的意义,以至引申为国家主权,称为江山社稷。
关于“社”的历史起源,文献中有不同的记载,但都极古远。最晚的说法,是帝舜时“封土为社,置木为闾,始民知礼也”⑥。更早些的,如《左传》昭公二十九年:“共工氏有子曰句龙,为后土。后土为社。”这两种说法,符合古人神化帝王的历史观,但在史实方面很难辨其真伪。唐末五代人丘光庭回答“社之始”的问题时说,“始于上古穴居之时也。故《礼记》云:‘家主中溜,而国主社’者,古人掘地而居,开中取明,雨水溜入,谓之中溜。言土神所在,皆得祭之。在家为中溜,在国为社也。由此而论,社之所始,其来久矣”。在回答“稷之始”的问题时又说,“始有粒食之时也”⑦。这是说,“社”起源于人结束巢居,开始在某个地方凿穴定居之时,“稷”起源于最初发现谷物粮食之时。合而言之,“社稷”意谓着定居且谷食,表达了农耕文明的生产生活方式。这种说法比托称先王更合乎历史理性,因而更易于接受。
起源古远的“社稷”信仰和仪式,对于族群组织扩大化的社会,对于社会组织最高体现的政权,究竟具有什么样的价值或意义呢?抑或只是蒙昧初开时的旧习俗?《管子》曰:“百盖无筑,千聚无社,谓之陋。一举而取天下,有一事之时也。”唐房玄龄注解说,“言纣人苟且,虽有千聚之夫,不立一社以统之。如此者,为政之陋也。故武王一举取天下而有之,此万代一时之事也。”⑧在史实层面,商纣王究竟因何溃败,或许还有待史学家去考证,但《管子》反思商纣王溃败原因所展现出来的历史理性,却明白无误,不需要考证。按照《管子》的反思,强势的商纣王面对弱势的周武王之所以不堪一击,根本原因就在于不立“社”以凝聚民众,不能以信仰共同体的形式将民众组织成社会,其政权没有社会组织做保障,没有一套“社会宗教制度”将政权与民众连为一体,便只有孤立的王权,没有国家社会的主权,虽有千聚之夫,也只是一盘散沙,所以被有组织的周族一击而溃。从这个意义上说,武王伐纣的胜利,是西周“社会宗教制度”的胜利。西周以“社稷”信仰和宗法制为基础的“社会宗教制度”,将民众组织成一个富有活力的社会有机体,而商纣王“千聚无社”,其成其败,便成定数。也许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孟子说,“闻诛一夫纣矣,未闻弑君也”。一个君王之所以会彻底沦为“一夫”,根本原因就在于“千聚无社”,王权没有信仰共同体和社会组织实体的支撑。
《管子》以“千聚无社”来揭示商纣王失败的原因,从而将“社稷”信仰以及由其推动的社会建构提升到关乎政权存亡的高度,这种由历史反思所表现出来的理性精神,比道德教训式的解释更让人信服。通常援用商纣王教训的谏书、警策等,都将亡国原因归结为商纣王个人在道德品质方面的缺陷,诸如穷奢极欲,残暴成性,远忠臣,幸便嬖等,甚至指责是一个叫妲己的漂亮女人惹的祸。这种解释有其针对性,所表达的道德忧患也很真切,但用来解释亡国的原因,终不及《管子》的历史理性那样让人信服。
一个显然支持《管子》理性判断的事实是,西周确实以推动“社会宗教制度”的建设为其政治和文化的最大特色,其中包括“社稷”。例如周初的封邦建国,就是推动“社会宗教制度”建设的大本大端者。
周初封邦建国的国家模式,有两方面的制度基础,一个是宗法,另一个就是社稷,前者是诸侯宗室与周王室的亲缘纽带,后者传达出诸侯国疆土人民与周朝所代表的天下之间的社会关系。如据《逸周书》载,“诸受命于周,乃建大社于周中。其壝东青土,南赤土,西白土,北骊土,中央舋以黄土。将建诸侯,凿取其方一面之土,苞以黄土,苴以白茅,以为土封,故曰授则土于周室”⑨。在大社举行的这项仪式活动,固然是封邦建国的政治大事,但其仪式的象征意义,却只有放在对于“社稷”的共同信仰中才好理解。正因为有一个共同的“社稷”信仰,所以一块被黄土和茅草包裹着的青土、红土等,才能够赋予诸侯以神圣性和正当性,使他们据以奔赴东方或南方去建“国社”、建立自己的封国。而诸侯的封国与黄土所代表的中央之国的社会一体关系,同样隐喻在大社的封土仪式之中。
进而言之,周王朝及诸侯国的都城,也以“社稷”传达其信仰共同体、社会共同体的象征意义。《周礼·春官宗伯》说,“小宗伯之职,掌建国之神位,右社稷,左宗庙。”这种都城建制,一直延续到清代。清故宫的社稷坛居右,在西边,即现在的“劳动人民文化宫”,宗庙居左,在东边,即现在的“中山公园”。这种建制,在传统的信仰体系里有其特殊含义,不是随意的。即如唐贾公彦疏释上文时所说,“周人右社稷者,地道尊右,故社稷在右,是尚尊尊之义。”⑩汉郑玄注《礼记·郊特牲》说,“国中之神,莫贵于社”(11)。起源于土神信仰的“社”之所以比祭奠祖先的宗庙更“尊”且“贵”,原因不在于对于农耕文明来说土地是重要的资源,而在于“社”是超越氏族的,是信仰共同体、社会联合体的象征。《礼记·祭法》说,“王为群姓立社,曰大社”,“诸侯为百姓立社,曰国社”。正因为“社”所表达的是国民的共同信仰,而宗庙所表达的是宗族内部的血缘情感,所以二者有大与小、公与私之别。对于理性的政治来说,公永远大于私,社会永远大于政府,社稷永远大于王族,这也就是管仲反复告诫齐桓公的,“不为爱亲危其社稷,故曰社稷戚于亲”(12),“社稷重于亲戚”(13)。另一位以理性和睿智著称的古代政治家晏婴,以更生动的故事诠释出社稷之公的含义:“晏子侍于景公,朝寒,公曰:请进暖食。晏子对曰:婴非君奉馈之臣也,敢辞。公曰:请进服裘。对曰:婴非君茵席之臣也,敢辞。公曰:然夫子之于寡人,何为者也?对曰:婴,社稷之臣也。公曰:何谓社稷之臣?对曰:夫社稷之臣,能立社稷:别上下之义,使当其理;制百官之序,使得其宜;作为辞令,可分布于四方”(14)。用现代的语言来表述,社稷之臣从事社会建构,包括制定政策和秩序等,是一种公职,服务于“社稷”,类似现代为国家社会服务的公务员,不是王侯的侍从、家臣。
“社稷”不仅在政治上有公天下的含义,还在信仰上有平等的含义。清初秦蕙田著《五礼通考》,系统考述了“社稷”的沿革,并总结说,“自天子下及庶民,被具功德者,均得美报,此土谷之祭所以达乎上下也”(15)。历史事实也正是这样,庶民与天子都可以表达对于“社稷”的信仰,都可以参与“社稷”的仪式活动,这与万民都可以信仰天,但只有“天子”才可以祭天的仪式特权,形成鲜明对照。“天子”的祭天特权是宗法制的政治化延伸,既逾越了宗法制巩固血缘亲情的有效范围,更与“社稷”的观念背道而驰。
承上所述,作为中国农耕文明之群体信仰和群体祭祀仪式的“社稷”,渊源古远,是古代中国的信仰共同体和社会共同体的历史滥觞。尤其是在西周社会制度的建构中,作为信仰和仪式的“社稷”,发挥了精神上的向导作用和情感上的纽带作用,促成作为实体社会的“社稷”成型,从而使西周社会成其为西周社会,西周国家成其为西周国家。而“社稷”的内涵在信仰和仪式的宗教层面则体现出人人平等、氏族平等的信仰原则;在实体社会的层面则体现出氏族联合、天下为公的社会意识。
如果历史可以像断代史学那样截断众流,那么按照我们的审美意愿,“社稷”就应该定格在西周。因为那是一幅文化意义近乎完美的景象,由共同信仰所推动的社会建构,从镐京迅速拓展到诸侯国,和谐而有序,华夏作为一个典章制度自成体系的文明国度,于兹奠定。然而,真实的历史是一条奔流不息的河,不会为了让我们观赏“社稷”意义的一次完美呈现而停顿。变化是必然的,而且,由于社会生活除了宗教信仰和仪式之外,还有政治、伦理、法律等许多重要的事情,所以变化的总体趋势就是社会在发展中日益复杂,因而与文化形态相对纯粹的宗教日益分化。于是,自春秋战国以后,“社稷”的修辞含义是多重的,随着使用的具体语境而分别指宗教、社会、领土、政权等。
按照现代史学的普遍观点,社会变化的总体趋势是进化。比较而言,从缘起上探寻宗教对于社会的价值,事情要相对简单些,而衡量宗教对于社会进化的价值,则要复杂得多,因为通常说来,宗教是维护社会稳定的秩序系统,在社会变革中充当文化传统的、思想保守的角色,是反思甚至消解社会变革的力量。在社会进化中宗教的价值如何体现,因此成为一个具有形而上学意味的理论难题。马克斯·韦伯的宗教论述触及这个问题,并且开辟了站在基督新教信仰立场上的独特思路,即以伦理适应资本主义的精神特性来评估宗教的价值。这种思路的闪光之处,在于暗示出宗教的价值内涵不是自在自为的,而只能相对于有其制度规定性的具体社会来确定,一如新教之相对于实行资本主义制度的欧洲、美国。但韦伯对欧美资本主义制度的高度关注,也导致将“上帝的法则”简化为资本主义法则的倾向,所以能否被基督徒照单全收,已经处在或然或不然之间了,至于用来评估其他宗教的社会价值是否合适,可能将是一个会持续争论下去的议题。
中国传统学术也有一种评估宗教价值的思路,不过,这种思路是蕴含在关于礼乐文化的载述之中的,既没有关于宗教与社会的专门论述,自然也就没有一套方便掌握的逻辑形式,但它有自身的思想逻辑,即将宗教视为礼乐文化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宗教的价值,就体现在以共同信仰推动礼乐文化的认同、推动社会建设的历史实践之中。这个礼乐文化,以西周的经典范式为基础,因应时代变化而不断发展,是一种与社会生活相适应的文化状态和文化系统,既可以弥散、流衍而为风俗习惯,也可以凝聚、规范而成典章制度。宗教在礼乐文化中的地位,则表现为“吉礼”居五礼之首,是表征礼乐文化“道之大原出于天”的精神前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