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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从顺丰员工处获得“月结账号”免费发快递,如何定性?

刑事辩护参考  · 公众号  · 法律  · 2020-12-10 13:28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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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人曾彦杰,广东一粤(始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南检刑诉〔2020〕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婷婷犯盗窃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婷婷及其辩护人曾彦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12月,罗某(另案处理)入职顺丰速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丰公司),任顺丰快递北京常营营业部快递员,负责营业网点范围内的快递收发。为优化结算方式,顺丰公司为大中型客户提供月结账号,收派员在收取月结客户快件时,客户使用月结账号寄件,待下月统一与顺丰公司进行结算。2019年5月,罗某在收发快递过程中获知部分客户的月结账号,随后在为他人提供派送服务时,通过用自己的手机号码在公司app、公众号下单或者利用工作通讯设备“把枪”下单的方式私自使用客户月结账号,实际结算运费人民币20367元(币种下同),并将收取的运费占为已有。

被告人黄婷婷于2019年5月从罗某处购买到深圳市丰修有限公司在顺丰公司的月结账号,并从罗某处获知账号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之后开始利用该月结账号在顺丰速运APP下单。经审计,黄婷婷利用前述月结账号的订单数量为6339笔,运费金额为人民币140566元。2019年8月10日,公安机关将黄婷婷抓获。案发后,黄婷婷家属向顺丰公司退还全部赃款,并取得该公司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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