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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库丨刑事起诉书有哪些坑?如何跨过这些坑?(干货)

刑事法库  · 公众号  · 法律  · 2017-05-21 00:31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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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首部

第十七条(人民检察院的名称) 起诉书标题要写明制作起诉书的检察院的全称;对涉外案件提起公诉时,各级人民检察院的名称前均应注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字样。

第十八条(文号) 文号由制作起诉书的人民检察院的简称、案件性质、起诉年度、案件顺序号组成。其中,年度须用四位数字表述。文号写在该行的最右端,上下各空一行。

第三章 被告人(被告单位)基本情况

第十九条(基本情况的内容) 被告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民族、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及职务、出生地和户籍地、住址、曾受到刑事处罚以及与定罪和法定量刑情节有关的行政处罚情况、因本案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等,应当按照所列要素的顺序叙写。

涉及单位犯罪的,单位和诉讼代表人的情况应当分别列明。被告单位基本情况应当写明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等,诉讼代表人应当写明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职务。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作为被告人的,其基本情况参照前款表述。

第二十条(姓名的表述) 姓名的表述格式为“被告人×××”,如果被告人的曾用名、别名、化名或者绰号具有诉讼意义,应当在其姓名后面用括号注明(括号内不加冒号)。

叙写曾用名、别名、化名时,表述格式为“被告人×××(曾用名/别名/化名×××)”。

叙写绰号时需用引号标注,表述格式为“被告人×××(绰号‘×××’)”。

被告人是外国人的,应当在其中文译名的全名后用括号注明外文姓名的全名,并与护照记载的信息保持一致。

【正确示例】被告人谭炳洪(曾用名谭丙红)

【正确示例】被告人谭炳洪(绰号“眼镜”)

【正确示例】被告人图雷•福迪(外文名TURAY FODAY)

第二十一条(出生日期的表述) 被告人出生日期应当以公历日期为准,表述格式为“××××年××月××日出生”,统一使用阿拉伯数字表示。除未成年人外,如果确实无法查清出生日期,也可以仅标注年龄,用括号标注“自述”。

【正确示例】1978年10月15日出生

【正确示例】被告人谭炳洪,男,38岁(自述)

第二十二条(外国人相关信息的表述) 被告人是外国人的,应当注明国籍和护照号码,国籍应写明国名全称,表述格式为“×××国公民,护照号码……”。如“美利坚合众国”而不能简写为“美国”。

【正确示例】被告人图雷•福迪(外文名TURAY FODAY),男,1989年11月14日出生,塞拉利昂共和国公民,护照号码E0147725……

第二十三条(身份证号码的表述) 身份证号码表述格式为“公民身份号码……”,对尚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起诉书中应予以注明。需注意,被告人基本情况中所有的项与具体表述之间,直接连用,统一不加“为”、“是”或者冒号。

【正确示例】被告人谭炳洪,男,1978年10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223198206104132……

第二十四条(民族的表述) 民族的表述应写明民族的全称,表述格式为“××族”,如“维吾尔族”不能简写为“维族”。

第二十五条(文化程度的表述) 文化程度为小学、初中、高中、中技、中专、大专、大学的,表述为“××文化程度”;文化程度为硕士、博士的,分别表述为“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肄业的,表述为“××肄业”;不识字的直接表述为“文盲”。

第二十六条(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及职务的表述) 表述职业时,有工作单位的,直接注明工作单位及职务,表述格式为“案发前系+工作单位+职务”;没有工作单位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注明职业类型,如“经商”、“务工”、“务农”;没有职业的表述为“无职业”。

【正确示例】案发前系北京市昌平区龙德广场保安员

第二十七条(出生地和户籍所在地的表述) 出生地的表述格式为“出生地……”,户籍所在地的表述格式为“户籍所在地……”。出生地和户籍所在地应当与户籍登记信息一致。

【正确示例】出生地重庆市梁平县,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大丰市万盈镇双灶村六组59号

第二十八条(住址的表述) 住址的表述格式为“现住……”,应当尽量具体到门牌号码。

【正确示例】现住重庆市梁平县回龙镇安居村4组

第二十九条(曾受刑事处罚以及与本案定罪、法定量刑情节相关的行政处罚情况的表述) 对被告人曾受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应当在起诉书中写明,其中,行政处罚限于与定罪和法定量刑情节有关的情况。一般应先写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再写受到刑事处罚的情况。具体表述格式如下:

(一)叙写行政处罚时,应当注明处罚的时间、原因、种类、处罚单位。具体格式为“因……,于××××年××月××日被×××(单位)……”。行政处罚的种类应当严格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表述撰写,不能自行改写或简写。

(二)叙写刑事处罚时,应当注明处罚时间、原因、种类、决定机关、释放时间。具体格式为“因犯×××罪,于××××年××月××日被×××(单位)判处……,于××××年××月××日刑满释放。”刑事处罚的种类应当严格按照判决书中的表述撰写,不能自行改写或简写。

表述释放时间时,应当区分是刑满释放还是被假释。如果刑期已经执行完毕,应当表述为“于××××年××月××日刑满释放”;如果刑期未满被假释应当表述为“于××××年××月××日被假释,××××年××月××日假释期满”。

【正确示例】因盗窃,于2007年8月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行政拘留十五天,罚款人民币500元。

【正确示例】因犯抢劫罪,于2010年3月17日被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三个月,于2012年6月17日刑满释放。

第三十条(因本案被采取强制措施情况的表述) 因本案被采取强制措施情况的叙写,必须注明原因、种类,批准或者决定的机关和时间、执行的机关和时间。被采取过多种强制措施的,应当按照执行时间的先后顺序分别叙写。表述格式为“因涉嫌×××罪,于××××年××月××日被×××(单位)刑事拘留,因涉嫌×××罪(如拘留、逮捕罪名一致的,可省略),于××××年××月××日经×××检察院(如与提起公诉的检察院相同,可简化为‘本院’)批准/决定,于××××年××月××日被××××逮捕”。

【正确示例】因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3月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逮捕。

第四章 案由和案件的审查过程

第三十一条(案由和案件的审查过程的内容) 起诉书中的案由要按照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时认定的罪名叙写,在叙写案件的移送及审查过程时,应当写明案件移送审查起诉、退回补充侦查、改变管辖、变更起诉等诉讼活动的时间、原由;同时,还应载明是否已依法告知被告人、被害人诉讼权利及听取其本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意见的情况,真实反映审查起诉过程的全貌。

第三十二条(一般表述) 案由和案件审查过程一般应表述为:“本案由×××(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罪,于××××年××月××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年××月××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年××月××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第三十三条(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需变更管辖权的案件) 对于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需变更管辖权的案件,表述为:“本案由×××(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罪,于××××年××月××日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于××××年××月××日转至(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年××月××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

第三十四条(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对于本院侦查终结并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表述为:“被告人×××涉嫌××罪一案,由本院侦查终结,于××××年××月××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年××月××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

第三十五条(其他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的需变更管辖权的案件) 对于其他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的需变更管辖权的案件,表述为:“本案由×××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罪移送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于××××年××月××日转至(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年××月××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

第三十六条(退回补充侦查和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如有退回补充侦查或延长审查起诉期限的情况,应当注明日期、原由,表述格式为“其间,因……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次(写明每次退回补充侦查的起止时间);因……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次(写明每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的起止时间)。”此处,应当使用“其间”而非“期间”,用代词“其”指代前面的审查起诉过程。

【正确示例】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4年4月5日至5月5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4年3月21日至4月5日)。

【正确示例】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4年9月12日至10月12日、自2014年11月28日至12月28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4年8月29日至9月12日、自2014年11月13日至11月27日、自2015年1月29日至2月12日)。

第三十七条(司法精神病鉴定期间) 对被告人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的,应写明精神病鉴定的起止日期。表述格式为“因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暂停计算审查起诉期限×次(写明鉴定的起止时间)”。

第五章 案件事实

第一节 表述格式

第三十八条(叙写要求) 案件事实部分是起诉书的重点,在叙写案件事实时应遵循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客观真实地反映案件的原貌。

第三十九条(案件事实的构成) 案件事实主要由案件经过、专门机构的鉴定/认定情况、被告人的到案情况、涉案款物的处理情况等四部分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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