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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以“个人原因”离职,真的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 人力资源心理学

蛙哥来了  · 公众号  · 职场  · 2017-04-26 1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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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离职文件内容相互矛盾,“个人原因”是模糊用语,不足以证明系员工主动离职




杨某于2012年1月4日入职某设计公司任设计师,月基本工资3500元,离职前月平均工资4122元,杨某实际工作至2013年3月19日。杨某离职后,要求单位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


公司主张杨某系“个人原因“离职,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并提交了离职当天双方签订的《保险解除协议》:“ 甲方:设计公司,乙方:杨某。甲方于2012年1月4日为乙方申请了社会保险和医疗保险,现由于乙方个人原因离开本公司。由此本公司将为其申请的社会保险和医疗保险予以取消。”杨某称《协议》是公司的范本,如果不签字就无法办理离职手续。且杨某向法院提交了盖有公司印章的《离职证明》:“杨某自2012年1月4日至2013年3月19日在我公司担任设计部的CAD效果图职务,由于工作态度不努力,现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以兹证明。2013年3月19日”。公司主张《离职证明》系杨某提供,公司未经审查就直接盖章了。


法院认为,《离职证明》记载的内容说明系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而《保险解除协议》显示杨某因“个人原因“离职,二者虽于同天作出,但相互矛盾。《保险解除协议》中虽记载杨某因个人原因离开公司,但“个人原因”是模糊的用语,不足以证明系杨某主动离职,且公司未就杨某因个人原因离职提供其他证据佐证,杨某亦未就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举证。综上,应视为由公司提出后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故,公司应当向杨某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2014)三中民终字第004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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