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法客帝国
超过30万法律精英的专业社群,每天推送"有用的实务干货",分享各领域权威法律资讯、精准解读法律、有效解决具体法律问题;为作者打造高端传播平台、为读者提供优质内容分享及高品质法律咨询。关注并回复数字: 9 ,可交流、合作、咨询。
目录
相关文章推荐
安徽司法  ·  一键查询!我省各市法考公告汇总来啦…… ·  5 小时前  
江西民事审判  ·  下班后接小孩途中遇车祸受伤,属于工伤吗? ·  昨天  
同小安说食安  ·  凉茶中添加布洛芬!一凉茶店老板被判刑 ·  昨天  
中国消费者报  ·  注意!这个“盒”开不得 ·  2 天前  
中国消费者报  ·  注意!这个“盒”开不得 ·  2 天前  
51好读  ›  专栏  ›  法客帝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四)》完整全文,为什么迟迟没有正式公布?|系列文章

法客帝国  · 公众号  · 法律  · 2017-04-25 21:11

正文

请到「今天看啥」查看全文



2、法院法官。多位专司公司法领域纠纷案件的法官朋友明确说,手里多起与上列几个主题有关的公司纠纷案件,尤其是决议效力纠纷案件和知情权纠纷案件,一直没有完成审理和判决,因为公司法解释四 随时可能出台 ,对相关案件具有重要而直接的影响。相信熟悉民事诉讼法解释的朋友们应该知道,在司法解释出来的当天,也就是2015年2月4日,有些朋友正在庭审过程中,边看最高法院直播和新司法解释条文,变临场应对,你说尴尬不尴尬。


3、当事人和律师。这包括三种情况,一种是已经起诉到法院的,得知最高法院原则通过了司法解释四,新规于己有利,于是撤回起诉坐等新规出台在起诉。还有一种是做好了诉讼准备,只等司法解释公布即起诉的;还有一种那就是在办的案件,其中一方着急,希望赶紧按照原有规定结案的,另一方希望拖延时间到新解释出来再判的。如此种种,不一而足。


4、培训机构和讲师。早在2017年2月初,一些消息灵通的培训机构得知将在2月20日之后的某一天发布公司法解释四,于是筹备了2月20日之后的某个周末开讲,不少机构已经完成招生和培训讲课的,主要就是讲公司法解释四,我不知道这些机构和讲师在培训当天怎么讲的。看着征求意见稿开讲,就收那么多钱,是不是有些不太地道?这样狼来了的故事上演了好多次,3月份两会前后又来一大波传闻,说二会后一定会公布了,我和我的小伙伴儿都相信,结果,尼玛,又过去一个多月了。


除此之外,还有很多人眼巴巴的盼着最高法院赶紧发布完整全文呢。然并卵啊。呵呵。


四、公司法解释四迟迟不公布的原因分析


审委会原则通过的司法解释一定会发布的,只是个时间早晚问题。但是这近五个月来,法律圈内有不少关于公司法解释四迟迟没有发布的各种原因的“传言”。就笔者了解的情况看,大致包括以下几种:


1、就部分条款内容还有一些分歧。当然,就笔者理解,已经上过审委会且原则通过的文本,还有重大分歧的可能性是不大的,这次司法解释又不涉及争议极大的如《公司法》第十六条这样的麻烦事儿,以及一些学理规则的适用问题。这个原因应该可以排除。


2、 书还没有写出来 。这个理由, 打死我也不相信啊 ,公司法解释四征求意见稿也就三十多条,涉及的问题毕竟还是有限,不至于比号称有史以来最长的司法解释的 民诉法司法解释 还长,还难编书。何况,跟法律圈几个主要出版社的朋友们聊天时ta们也都表示,这不是个问题,书稿可能早已在出版社啦,只要一公布,书就出来了,价格嘛, 68、88、108、168 ,总有一款适合你的。所以,这个传闻还是属于“ 小人之心 ”,毕竟,大家要对最高院法官的写作能力和时间规划要有信心。


3、其他原因。具体什么原因,说法太多了,我本人也听到过多种传闻,但想来都不太靠谱。


既然这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为什么还不正式发布?哪位知道情况的,说说呗。或者,最高法院赶紧把司法解释公布了,在线等,还挺着急的。或者,把原因解释一下,大家一起想想办法嘛。


没时间了。。。关机。。。。“文末右下”, 写留言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

(征求意见稿)

2017年4月12日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结合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实际,就有关条款的适用问题解释如下:


一、关于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效力案件


第一条(确认之诉的原告)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及与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工、债权人等,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起诉请求确认决议无效或者有效的,应当依法受理。


第二条(撤销之诉的原告)


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起诉请求撤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原告,应当在起诉时具有公司股东身份。案件受理后不再具有公司股东身份的,应当驳回起诉。


第三条(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原告起诉请求确认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决议不存在、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未形成有效决议,以及确认决议无效、有效或者撤销决议案件,应当列公司为被告。


他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结束前以与原告相同的诉讼请求申请参加诉讼,其诉讼主体资格符合民事诉讼法、公司法规定的,应当列为共同原告。


第四条(决议不存在)


本规定第一条规定的原告有证据证明系争决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请求确认决议不存在的,应予支持:


(一)公司未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但是公司按照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而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的除外;


(二)公司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但是未对决议进行表决。


第五条(未形成有效决议)


公司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并作出决议,但是本规定第一条规定的原告有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请求确认未形成有效决议的,应予支持:


(一)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股东所持表决权不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决议通过比例不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决议上的部分签名系伪造,且被伪造签名的股东或者董事不予认可;


另一种观点:决议上的部分签名系伪造,且被伪造签名的股东或者董事不予认可,在去除伪造签名后通过比例不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决议内容超越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职权。


第六条(决议无效事由)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


(一)股东滥用股东权利通过决议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二)决议过度分配利润、进行重大不当关联交易等导致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受到损害;


(三)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决议撤销事由)


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所称的“召集程序”和“表决方式”,包括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的通知、股权登记、提案和议程的确定、主持、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签署等事项。


修改公司章程的有效决议不属于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所规定的“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


第八条(事后同意决议)


股东起诉请求撤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公司有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驳回诉讼请求:


(一)决议作出后,股东明确表示同意决议内容;


(二)决议作出后,股东以自己的行为明确表示接受决议内容;


(三)作出新的决议,实质认可股东诉讼请求的内容。


第九条(决议效力的直接认定)


原告起诉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不存在、未形成有效决议、决议无效或者撤销决议,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应当直接作出判决。


另一种观点:原告起诉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不存在、未形成有效决议、决议无效或者撤销决议,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依法认定的决议效力情形不一致的,应当告知原告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原告不变更的,应当驳回诉讼请求。


第十条(行为保全)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存在实施后不能恢复原状或者使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等情形的,可以依据原告的申请禁止实施有关决议。


人民法院采取前款规定的行为保全措施,可以根据公司的申请或者依职权责令原告提供相应担保。原告提供相应担保的,应当禁止实施有关决议。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存在恶意干扰或拖延决议实施情形的,应当驳回申请。


第十一条(判决的溯及力)


人民法院判决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不存在、未形成有效决议、决议无效或者撤销决议的,该决议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二条(参照适用)


人民法院审理因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公司法第六十一条作出的决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据公司法第六十六条行使股东会职权作出的决定效力发生争议的案件,可以参照适用本规定第一条至第十一条有关规定。


二、关于股东知情权案件


第十三条(行使知情权应具备股东身份)


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或者第九十七条起诉公司请求查阅、复制公司文件材料的,应当依法受理。


公司提供证据证明原告起诉时或者在诉讼中已经不具有股东身份的,应当驳回起诉。


第十四条(固有权)


公司以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为由进行抗辩,拒绝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或者司法解释规定查阅、复制公司文件材料的,不予支持:


(一)股东出资存在瑕疵;

(二)公司章程限制股东查阅、复制公司文件材料;

(三)股东间协议约定限制股东查阅、复制公司文件材料。

第十五条(判决主文和知情权的代理行使)







请到「今天看啥」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