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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要求公司补缴十年前的社保到底有无时效要求?法院只说了8个字

品质人生质量开讲  · 公众号  ·  · 2025-05-28 16:39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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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决 缴社会保险费并不适用行政处罚相关追诉时效的规定


一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即便劳动者放弃参保,用人单位的法定缴费义务也不能免除。


因此,社保中心要求公司补缴社会保险费的稽核行为,理据充分,程序合法。


同时,法院明确指出,社保稽核与行政处罚性质不同,追缴社会保险费不适用行政处罚的相关追诉时效规定。据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


‌公司上诉理由‌


面对一审判决,公司提出了以下上诉理由:


1. 司认为,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对违法行为的查处有时效限制,而本案已超过时效。


2. 公司未为阿珍缴纳社保系因多种原因,包括政策因素、阿珍本人不配合等,不应由公司承担全部不利后果。


‌二审法院裁决‌:社会保险稽核并非行政处罚,与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查处属不同的行政行为,不适用2年查处时效


二审法院认为,社保稽核并非行政处罚,与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查处属于不同的行政行为,不适用《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所规定的2年查处时效。


同时,用人单位未缴、欠缴、少缴社会保险费均属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表现形式,属于社会保险费征收范畴,并无时效限制。


因此,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

案件分析:

超过2年的社保就不能要求补缴了?


本次案件的核心争议就在补缴时效性方面,我们经常听到超过2年的社保就不能要求补缴了。事实是这样吗?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规定:


两年时效属于行政处罚的范畴,而社会保险费的缴纳属于行政征收,因此并不适用行政处罚两年追诉时效的规范。


但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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