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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于法律与政策之间的“亲邻”关系——从南宋两则土地回赎案说起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 公众号  ·  · 2025-03-21 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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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属于不动产,其交易势必受到亲邻关系的限制。而从当时法律规定并作原意解释,既然《宋刑统》和《宋会要》分别对“亲”与“邻”作了“先问”、“次问”的程序安排,这就说明亲与邻关系在身份上不重合,且“亲”的范围包括最广义上的“房亲”。这一规定,从抑制土地兼并,激励亲邻之间围绕土地耕作与农业生产进行长期合作的角度看,自有必要;可时移世易,当南宋因为财政危机和国防安全需求,转向鼓励流通生财的新土地政策时,再严格固守上述对“亲”“邻”的法律规定就增加了交易成本并可能为当事人的机会主义行为提供便利,同时还制造了“诉累”。《名公书判清明集》中记载争田、争屋、争产、争业等涉及土地案件达109件之多,便可见一斑。


在不直接违反《宋刑统》等“祖宗成法”前提下,法官如欲减少交易成本,促进土地要素流通,充实政府财政,就必须用更灵活也更富有创造性的法律解释方案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首先,援引本朝新制定的相关法令和条册,把法律规定中的“亲”与“邻”两个权利主体予以并合:“如有亲而无邻,与有邻而无亲,皆不在问限。见于庆元重修田令与嘉定十三年刑部颁降条册,昭然可考也。”这里的援引为重新解释“亲”“邻”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其次,通过限缩解释把“亲邻”关系中的“房亲”进一步限定为“本宗有服纪亲”。即亲邻不仅是同一关系,还必须是“至亲且邻”。这等于进一步减少了土地交易谈判的信息成本,大幅删削了基于亲邻关系行使异议之诉的适格主体范围。使土地相邻但关系较远的普通房亲,无法以优先购买权置喙甚或阻碍当事人的土地交易,同时有助于法官借重市场力量把民众从复杂的宗法制关系约束中逐步解放出来,促进民众稳步将家族认同转变为国家认同。第三,这种限缩解释不仅指向权利主体,还指向交易的标的物。“邻”不仅指向法律主体“邻居”,同时还指向交易标的“邻田”。胡石壁在“有亲有邻在三年内者方可执赎”案件判决中,把《宋会要》细划的东南西北邻田范围进行空间界定,“有别户田隔间者,并其间隔古来沟河及众户往来道路之类者,不为邻”。同时,为了敦促权利主体尽快行使亲邻之权,法官甚至创设了类似后世法律“除斥期间”制度:“诸典卖田宅满三年,而诉以应问邻而不问者,不得受理”。


通过分析上述两个书判案例中司法官员的裁判思路和方法,我们可获得如下启示:第一,政策是司法的灵魂,并决定了法律的目的。司法过程的性质就是通过裁判的方式,将公共政策与国家正义输送到每一个具体个案和当事人手中。恰恰是不同时期的国家政策取向,决定了不同时期对相同法律条款的不同解释结论。于是,法律解释技术上“扩张解释”或“限缩解释”就成为恰切表达国家公共政策的方法论指引,法律的客观性也由此得到保障。在上引案例中,司法官员正是通过对“亲邻”关系的限缩解释,有效执行了打造优良营商环境鼓励交易流通的国家土地政策,有力支援了国家财政收入和国防军费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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